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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赫退股贤合庄:明星店又翻车?明星本人要担责吗?
    【中文关键字】广告法;加盟
    【全文】


      近日,明星品牌火锅贤合庄因加盟商集体维权和老板陈赫退股,几次被推上风口浪尖,“陈赫退出福建贤合庄股东”“陈赫 贤合庄”相关话题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为什么明星开店屡屡“翻车”?店铺“翻车”,明星本人需要直接承担责任吗?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盘一盘明星开店的那些事儿。
      1明星开店,常见雷区有哪些?
      · 食品卫生安全翻车
      明星店受人瞩目的同时,常常在“高危”的食品卫生领域被曝出问题,例如后厨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更甚者还有无证经营问题等。
      2017年3月,包贝尔火锅店曾被曝用牛血冒充鸭血,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后,包贝尔也是火速道歉。
      2021年7月,杜海涛创办的火锅品牌“辣斗辣”旗下一门店因火锅汤菜中有苍蝇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店场所设置、厨余垃圾处理方式等卫生状况不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标准,且该店目前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最终责令该店停业整改,待整改符合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 陷入抄袭风波
      明星店在门店装修方面被指控抄袭,也并不鲜见。
      2020年7月,吼堂老火锅发文称郑恺开设的宁波火凤祥鲜货火锅的设计风格及装修方式涉嫌抄袭自身品牌。一周后,火凤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承认店内装修部分设计借鉴了吼堂老火锅的设计思想和理念,并为此道歉。
      2021年7月,胡海泉开设的杭州火锅品牌灥喜锅被指抄袭九毛九旗下火锅品牌怂重庆火锅厂,怂火锅更在公众号发表图文,一一列举抄袭细节。对此,灥喜锅潮牌火锅制造厂发布澄清公告,称已发送律师函,“一切争议由法院裁决”。
      · 与加盟商的纠纷频发
      明星开店通常都是自营+加盟模式,其他经营者可以向明星店缴纳几十万不等的加盟费成为加盟商,然后你就可以开一家“明星同款”网红店,再交一部分管理费,品牌方承诺会教导加盟商如何运营,哪怕是“餐饮小白”也能躺着赚钱。然而,明星店的加盟模式却经常被控诉收割加盟费,承诺的经营指导跟引流无法兑现等。
      以贤合庄为例,相关数据显示,贤合庄的加盟费为48万元,门店数顶峰时超过800家,仅仅加盟费就超过3.8亿元。
      在陈赫等明星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另一边则是不断亏损倒闭的加盟店,2021年下半年,品牌门店大量倒闭。截至2022年4月,贤合庄已经关闭了近270家。随之而来的就是加盟商向贤合庄和陈赫的集体维权,上个月初,便有许多加盟商穿着统一的服装,在贤合庄门店前喊着“陈赫还我血汗钱”的口号。
      加盟商称,被贤合庄的虚假流量蒙骗,而且加盟时关于10到15个月回本、经营指导、流量宣传等方面的承诺都没有兑现,导致持续亏本,已无力经营。贤合庄负责人对此则表示,无法满足加盟商退还加盟费、赔偿开店损失的要求,加盟商维权可以走法律途径。
      明星店被曝出种种问题,大家甚至仿佛已经见怪不怪。那么,明星艺人本身需要对此担责吗?
      2明星店铺屡屡翻车,甩手掌柜不担责?
      明星店铺“翻车”时,通常都会有相关联的明星出来给社会公众道歉,但也常常会以“无暇经营店铺”或“并非实际决策人”来撇清自己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怎么看待明星老板们担责的问题呢?
      · 公司法角度:有限责任
      从公司法的层面来说,明星开店通常需要成立公司,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市场主体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以公司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明星店铺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一般只能是明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明星作为股东仅有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此外一般不用对公司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例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
      我们以陈赫的贤合庄为例:2015年11月,陈赫和歌手叶一茜、主持人朱桢等人在福州开了第一家贤合庄,并共同设立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赫在该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持股35%,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2020年1月,陈赫等人不再直接持股该公司,该公司持股99%的股东变为“福建贤合庄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但陈赫持有这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也就是仍然间接持有贤合庄的股份。
      在今年五月初的加盟商维权事件后,陈赫持股的这家有限合伙企业也退出了贤合庄公司,也就是说,在股权层面上,陈赫至此与贤合庄进行了切割。至此,除非陈赫存在前文提及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不会对退股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合同法角度:明星本人并非合同主体
      从明星店铺品牌方与加盟商的合作模式来看,明星设立的品牌将自己的商标、企业标志、技术等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收取费用,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才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与加盟商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是明星艺人的关联公司,而非明星艺人本人。
      以前段时间“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为例。据媒体报道,“天然呆”奶茶关联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一条立案时间为“2022年03月30日”的立案信息,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为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关晓彤。
      随后,“天然呆”奶茶品牌便发布声明称,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该司已委托律师依法调查,积极处理。关晓彤工作室也转发了此声明。
      正如该声明所称,关晓彤本人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的主体(个人并不具备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资质),也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履约主体,虽然在立案信息中关晓彤也被列为了被告,但人民法院目前是立案登记制,对本案进行立案登记受理,并不代表法院就会支持关晓彤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加盟商请求法院判令关晓彤本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担责任,估计较难得到支持。
      3明星代言人或为店铺“翻车”承担责任
      店铺“翻车”而明星本人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嘛?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说,明星开店都会利用自己明星的身份和形象进行推广,为品牌站台引流,例如:杜海涛和吴昕是其“辣斗辣”品牌的“掌门人”和“大小姐”;郑恺是其“火凤祥”品牌的“产品推荐官”等等。
      从《广告法》的层面来说,杜海涛、吴昕、郑恺等以个人名义和形象对其餐饮品牌进行推荐,实质上已经构成广告代言的行为,而作为广告代言人是可能因代言行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践中也确有明星艺人因自身代言的产品问题而被消费者诉至法庭,例如:
      2009年,市民王先生手术后在电视广告上看到张国立代言的“初元”产品,产品宣称适合病后体质虚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服用,为此王先生购买该产品服用,但没有感受到该产品宣传的功效,遂将“初元”的生产商江中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代言人张国立一起告上法庭,称“初元”营养液作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系违法。
      2014年2月,市民冯先生在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购买了一瓶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但使用后,觉得产品名不符实,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于是,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
      上述两个案例中,代言人最终并没有真正承担责任,案例一是因为原告自己撤诉了,案例二是因为经两审法院审理,原告冯长顺所交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涉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虚假宣传及标签不真实的事实,故而驳回了其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广告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了药品、保健品、食品等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如造成了消费者损害的,无论广告代言人是否明知其为虚假广告,均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媒体报道,贤合庄存在雇人排队的现象,营造虚假的人气以吸引消费者和加盟商;火凤祥标语为“火锅万千,还是我鲜”,被曝出牛肉不鲜、黄喉发臭;而辣庄开业时,包贝尔曾信誓旦旦说:“开火锅店首先要做到食材卫生,不用鸭肉去装羊肉,不用鸭肉去装牛肉,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却出现牛血兑水装鸭血事件。
      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明知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仍为其宣传的,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按照规定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且除了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和61条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虚假广告行为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年之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明星餐饮品牌问题层出不穷,其实是多方的问题。
      对明星来说,利用自身流量,通过餐饮业变现无可厚非。但餐饮业门槛虽低但非常容易踩雷,明星的粉丝愿意去明星餐厅,多数不是为了性价比,而是为了多一个跟偶像近距离接触或偶遇的机会,或者愿意为支持自己的偶像而买单。加盟商愿意付费加盟也是看中了明星店的明星光环跟流量,如果“画饼”无法兑现,很容易会出现加盟商集体讨伐明星的情况。
      但民以食为天,明星效应却终究是有限的,粉丝的钱包也是有限的。如果只是一味地透支明星的名气,而不注重餐饮行业本身看重的食品安全、味道、服务,最终还是会被行业所淘汰,与此同时,明星的形象也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害。为免得不偿失,还需慎之又慎。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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