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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财产执行;诉讼辩护
【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依然争议不断。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修正了之前发布的案件审理指南,分别就: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笔者简要解读,以资参考。
在财产保全及执行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能否申请执行与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有关的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为此,江苏高院专门对此作了统一规范:
1. 执行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案外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除外。
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2.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应对执行标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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