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徐悲鸿作品发行NFT惹争议 过保护期作品随便用?
    【中文关键字】NFT;知识产权
    【全文】


      在中国近代美术史上,徐悲鸿画的“马”是标志性符号,可谓是无人不知,家喻户晓。徐悲鸿把西方画的写实和中国画传统笔墨意趣结合起来,用中西合璧的画法,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1953年9月26日,徐悲鸿病逝,享年58岁。
      2021年,全球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代币)市场迎来了一次大爆发,国内的数字藏品市场也随之掀起了众多波澜,一系列和国内传统文化IP相结合的数字藏品,比如“唯一艺术平台(TheOne.art)”联合敦煌美术院推出的敦煌系列数字藏品,受到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
      于是乎,传统艺术作品和最新技术好像找到了天然连接点。所以当徐悲鸿的作品和NFT挂上钩好像也变得理所当然了。
      2022年5月,腾讯旗下NFT交易软件“幻核”发售了徐悲鸿“马”系列的数字藏品,上线一分钟即全部售罄。
      本次发行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共有8款,选自徐悲鸿奔马题材中最具代表性的八幅作品,分别为《驰驱万里》、《柳荫立马图》、《战马图》、《骏马图》、《天马》、《奔马》、《迥立向苍苍》以及《竞足千里》。
      每款藏品限量3620张,发行总量28960份,其中160作为活动使用,剩余28800份公开发售。发售价格为128元,该作品发售收入共计3,686,400元,正式发售不限制个人购买数量。
      但是,随着骄人的发行成绩而来的,却是一起版权争议。
      5月29日,徐悲鸿美术馆的运营方“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发布声明指出:
      近日,我们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徐悲鸿先生的名誉身份权及徐悲鸿先生后人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利。
      也就是说,徐悲鸿美术馆认为,“幻核”平台所发售的徐悲鸿先生的数字藏品并未获得授权。
      与此同时,徐悲鸿美术馆还公开评论称,只有“数字猫”和“鲸探”等平台上发售的数字藏品是经过其授权的。
      面对真假莫辨的指控,幻核的回复是:“目前发布的藏品是独家授权”、“我们严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权跟作品,发售作品都是经过授权后再发布的”。
      一时间,最困惑的其实还是消费者。到底谁真谁假,自己买的是不是真品?数字藏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需要得到谁的授权?
      要厘清楚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回归到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1
      什么是数字藏品?
      要说清楚数字藏品,就离不开“NFT”。
      正如《NFT第一案:胖虎打官司,打出了NFT的司法审查新标准?》一文中所言:“NFT”实际上就是由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的标记或编码,用于识别特定的数字资产(例如文字、、音频、视频等)。每个数字资产均有唯一的标记,一部数字资产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唯一性”和“稀缺性”等效果。
      所以,如果基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先把NFT的代币功能放在一边不谈的话,可以把NFT理解为一个不可篡改的独特编码,而它指向及对应的数字化资产,就是数字藏品(或者称为“数字艺术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或者转卖的NFT,其实是NFT所指代的数字资产。
      回到徐悲鸿作品的这个纠纷来说,“幻核”平台所发售的数字藏品,实际上就是根据徐悲鸿“马”系列的八幅画的原件,制作而成的数字版本。
      如果说,这些画的原件是作品在现实中的真身介质,那数字藏品就是这些画在虚拟世界中的分身介质;只不过真身在现实中只有一幅,而分身在虚拟世界中可能会有多个。但每一个分身,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网络编码。
      因此,在面对争议时,幻核平台有关人员才会表示:“徐悲鸿先生过世已超过50周年,所以拍卖所得的拥有者方具有独立授权来跟幻核合作的权利。”
      可见幻核平台其实并非没有获得授权,只不过取得的授权来自于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八幅奔马画作原件的所有者。而这些画的原件,应该并不在徐悲鸿美术馆手中。
      换句话说,幻核平台取得的授权,是这些画作的物权所有人的授权。
      同时幻核认为,蕴含于这些画作之上的著作权,已经因为超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故也无需取得作者或其后人的同意。是这样吗?
      2
      保护期满后的作品,任何人都能发行数字藏品吗?
      按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截止作者死后五十年。所以徐悲鸿画作的著作(财产)权,应该是在2004年开始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这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而著作权保护期限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正是为了平衡作者对于艺术作品的垄断,从而达到鼓励文化艺术的传播目的。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针对很多古代艺术作品发行数字藏品,从著作权法角度来说其实并没有法律障碍。只不过需要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能进行歪曲篡改,否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权利作为著作人身权,并不受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
      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用古人的艺术作品去发行数字藏品了呢?
      理论上确实是,但实践中并不太现实。
      原因是虽然古代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人人都可以利用;但艺术作品的物权,却仍然掌握在原件所有者手中,这个权利通常是唯一的,且并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的中“灵魂”(著作权)与“身体”(原件)分离的特点,在此时体现的淋漓尽致。
      而一般制作数字藏品,肯定要根据原件来制作。我想原因可能有两个:
      一是,以原件为基础可以制作出高清晰版的数字资产,满足消费者的欣赏需求;
      二是,原件是唯一的真品,根据唯一真品制作和限量发行的数字资产,才可能被赋予“稀缺性”,才有名义上的“正当性”,才能满足用户的收藏需求,才可能在后续流通中不断升值。
      所以艺术品真正值钱的地方在于它的原件,以及打着原件在网络世界分身旗号的“数字藏品”。正因为原件的唯一性是原件价格升值的关键因素,我们就可以理解现实中有些平台为了提升数字藏品的“稀缺性”,甚至提出可以销毁原件。如果原件被销毁了,在网络世界的限量版的“数字藏品”确实变得更加稀缺了[1]。
      当然,徐悲鸿美术馆对此不可能轻易善罢甘休。从公开声明来看,除了著作权之外,他们还专门提及了拥有“徐悲鸿”的商标权。未来一旦进入诉讼,很有可能也会从这个角度切入。
      3
      关于数字藏品的未来
      现在来看,数字藏品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实是让很多著作权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艺术作品的原件拥有者,获得了一个全新的展示渠道和盈利方法。
      比如以往只能去博物馆或文化馆中现场欣赏的很多文物,其实都可以通过将其摄影作品制作为数字藏品的方式进行发售。不但可以让更多人更便捷地看到文物的高清图像,而且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还能有效地防止流出。
      同时,对于尚在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来说,可以授权平台进行数字藏品的制作和发售。虽然对应的数字藏品的交易,本质上并非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而是对于作品原件“数字分身”的买卖。但是整个流程和环节,会不可避免的落入知识产权的控制范围。这种商业模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解决也至关重要,比如盗版问题和如何持续收取后续费用等现实问题。
      NFT(或者数字藏品),可能是原宇宙之中知识产权交易的某种必然的未来,目前雏形已经显现。


    【作者简介】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注释】
      [1] 陀螺财经:《NFT估值需要考虑哪些因素?》,https://xw.qq.com/cmsid/20220210A0957400


上一条: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十一):销售游戏外挂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两个出罪要点 下一条:律师解读之三:如何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