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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文关键字】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公示
    【全文】


      当前市场习惯和审核实践中的“实际控制人”是泛指和广义的,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总的来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拟探讨实际控制人的含义和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1、实际控制人定义
      根据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分为实际控制人与无实际控制人;根据实际控制人的人数,分为实际控制人与共同实际控制人。本部分拟讨论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等三个概念的定义。
      1.1.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定义,实际控制人包含三层含义,且缺一不可:(1)非公司股东,即通过形式上看,不具有直接的股权控制关系;(2)有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3)支配公司的形式包括投资关系、协议关系或者其他安排。笔者认为,实际支配公司可以通过影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管的变动情况、影响经营管理层决议进行。虽然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被限制为非公司股东,但是,实践中往往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一并称为实际控制人,将之视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2.共同控制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共同控制权一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进一步判断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人常见类型: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如夫妻关系)、基于一定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1.3.无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出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满足以上六个条件,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2、控制权或控制的含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6.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控制与上述规定有所区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
      上市公司中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为,查询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或自然人为止。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当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对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也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因此,可以通过查询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确定实际控制人。
      针对非上市公司,可以查询公司公示信息,如以股权关系持续穿透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认定其实控人为国家或地方国资委。由于公司代持股协议及其他安排很难被外部人士得知,因此,非上市公司的实控人难以判断。


    【作者简介】
    孙莅,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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