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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涉刑劳动合同会解除吗?退休福利会丢失吗?(刑事程序系列之5)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三人刑团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涉刑;劳动合同;退休福利;刑事程序
    【全文】


      一、职工涉刑,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职工涉刑但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因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单位可以暂停支付劳动报酬。若系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工只能向有关部门主张国家赔偿,不能向单位主张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职工涉刑,用人单位能否停止为职工缴纳社保?
      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等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国家强制性法律义务,除非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有个别地方规定已明确“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山东、江苏。因此,地方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三、职工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能否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不能。职工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若法院判决无罪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四、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视刑罚种类而定。职工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后才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从服刑前的养老金标准参与调整。例如,职工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刑满后会按照10年前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以10年前的标准为起始参加以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五、职工因犯罪被开除,此前视同缴费工龄可否予以保留?
      答:职工因犯罪被除名时,当地已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此前视同缴费工龄予以保留,当地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此前视同缴费工龄清零。
      以广东为例,1993年8月广东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此前职工因犯罪被单位除名的,视同缴费工龄清零。若在1993年8月后,职工才因犯罪被除名的,视同缴费工龄予以保留。关于视同缴费工龄,退休人员需到参保地的省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科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确定问题的答复》第2条: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1.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以前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原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参加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以后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由于贯彻83号文时已将其连续工龄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职工犯罪后,还能否领取企业年金?
      答:依照企业内的集体协商制定方案而定。以国企为例,企业年金是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方案,因此每个国企的年金获取条件不同。有些企业在年金方案上约定职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金不予发放,有的则无此约定。因此关于犯罪后年金是否发放,视双方协商方案而定。
      七、职工在职期间犯罪,退休后是否享有企业补贴等福利?
      答:职工在职期间犯罪,在退休前被单位除名,不再享有企业相关福利。


    【作者简介】
    孙裕广,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北大法律信息网特约推荐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18 14: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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