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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背后:倒卖砂的比盗取砂的重?法律失衡要靠个案来纠正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三人刑团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准刑
    【全文】


      盗砂者1年,卖砂者却应处3-7年期?何以为凭!
      聂总以甲河段为据点,抽砂多年,出品稳定。大家都以为他是有证采砂,因为河段离居委会不足500米,要是非法采砂早就被制止了。
      王叔靠卖砂发家,他的砂料厂在A县颇有名气,当属人们建房建厂运砂的首选,客源充足。
      2020年,聂总一行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抓。后法院认定聂总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认定其他人为从犯,量刑1年至1年4个月不等。
      2021年,王叔也因帮助聂总卖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捕。他知错愿改,心想最坏结果也是1年多,肯定不会比聂总更重了。事与愿违,上一位律师告知其量刑在3-7年。
      其实上一位律师判断无误。
      王叔对聂总非法采砂不知情、无协助,仅帮忙卖砂,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律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有期徒刑。
      聂总等人非法采砂、卖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虽同属情节严重,但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是依照刑法认定罪刑,也无可厚非。
      “呵。少帮了忙,反而还判得更重了!还不如一开始就说帮他采砂,再帮他卖,构成非法采砂罪,加上从犯,刑期肯定比聂总低。”心淡之下出极端,王叔有苦说不出。
      法律失衡,再无公平,人心终凉。
      同一批砂,同售一地,价值竟差30万元!
      接受委托时,案件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立即启程A县检察院,申请阅卷。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2017-2018年间,王叔帮助聂总(已判刑)进行运河砂、在A县销售河砂4000立方,鉴定价格64万元整。
      针对河砂价格,王叔稳定供述,河砂4000方,价格为38万元左右。
      方数一致,价格却相差近30万元?
      价格认定代表“市场价”,王叔供述代表“事实价”,差距悬殊。
      咦?怎么没有聂总的判决书?公安查的是王叔帮助聂总卖砂的行为,聂总的判决书中,法院一定会认定河砂的方数和总价。
      生效判决的认定到底与“市场价”“事实价”哪个更接近?我忧喜参半。
      精确关键词,我很快就找到了聂总非法采矿案的生效判决。判决书上:2017年-2018年间,聂总等人在A县多次非法盗采河砂4000立方米,销得赃款38万元。
      2017-2018年间?巧了,与王叔起诉意见书的涉案时间一致。结合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聂总上游非法采砂,王叔下游销售几乎同时进行。
      A县?巧了,聂总采砂、卖砂的地点与王叔帮助销售的地点一致。
      4000方?巧了,本案涉案河砂同样是4000方。
      38万元?巧了,与王叔的供词相互印证。
      时间、地点、人物、数量,吻合一致,王叔卖的砂与聂总采的砂是同一批砂!
      同一批砂,同一时间,同售一地,2020年法院认定价值38万元,到了2021年公安却认定价值64万元?将近翻一番?实属夸张!
      微信转账,价格认定,河砂价格存异议!
      针对河砂价格,目前存在三种认定:
      38万元,有聂总的生效判决、王叔稳定供述为证。
      40万元,有王叔向聂总付款买砂的微信转账截图、公安计算结论为证。
      64万元,有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证。
      目前公安机关采纳的是64万元,我们想要争取38万元,就需要突破两组证据:微信转账截图(40万元)、价格认定结论(60万元)。
      法律是严谨的,不容含糊。
      先从王叔向聂总付款买砂的微信转账截图入手。
      微信转账截图,75笔转账,公安计得王叔合计向聂总转账40万元。从数额上看,40万也与38万相差不远。
      单看多笔微信转账记录,位置摆放毫无规律,一下子也没办法看出端倪。
      我根据截图依次摘取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卷宗位置的信息,汇总统计,然后按照转账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资金流向。发现:公安重复计算了三笔款项,分别是8235元、10034元、1731元。
      经扣减、核算,我计得微信转账反映的河砂销售价格应为38万元,不是40万元。
      生效判决认定38万元,王叔供述38万元,微信转账记录证明38万元。该组证据从不利转有利,进一步证成我们的辩护目的。
      价格认定的错误更离谱。案发在2017-2018年,价格认定却以立案日2021年的市场价为计核标准,基准日适用错误。程序上,委托手续违法、鉴定资质无法确认、鉴定依据缺失,种种问题都让我质疑着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
      突破成功!微信转账截图反映河砂售价,价格认定存在问题不应采纳,因此本案河砂的价格应当认定为38万。
      细节,揭示真相的敲门砖。
      数额困局,基准刑限定,获取缓刑难实现!
      按照司法机关目前认定的河砂价格为64万元,结合王叔稳定供述获利13万元,那么王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总额应当为64+13=77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总额达到1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77万元,已经远远超过10万元,很可能量刑4年。适用缓刑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王叔一旦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就不可能获得缓刑。
      数额越低,法院判处基准刑3年的概率会更大,缓刑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虽然有关数额的辩护思路已经敲定,争取认定河砂价值为38万元,而非64万元。但即使减少了26万元,王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总额亦为38+13=51万元,还是远远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标准10万元。
      我通过多平台、多次的检索,筛选相关类案278个(涉案金额51万元以上、非法获利13万元以上、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砂罪、行为人帮助销售等),只有1个被告人获得缓刑,其余均处实刑。
      现实通过数据明确告诉我,王叔获取缓刑的几率,低到只有0.35%。
      对比上游犯罪非法采矿罪的主犯聂总,王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更小,本应作出更轻的量刑,奈何法律失衡,导致在基准刑的起点上,王叔必然重于聂总等人。
      盗砂卖砂,上下游论,轻者量刑更重,争取缓刑难上加难。
      降犯罪数额,退违法所得,皇天不负终取保!
      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实层面的“仗”先打响,把数额拿下,落子稳健,将来纠正法律失衡才更有底气。
      顺利的话,希望能争取先取保。
      在与王叔和家属沟通辩护策略、退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事项后,我准备好证据梳理、聂总生效判决、微信转账款项流向表、法律意见书,前往检察院约见愿意给我们10分钟的检察官。
      于是就有了下面我们与检察官的对话。
      辩方:我们认为河砂价格应该是38万元,而非价格认定的64万元。
      检方:我们一般采信价格认定,过去案件的鉴定结论基本上都没有什么问题。
      辩方:起诉意见书侦查的事实反映王叔行为发生在2017-2018年,但价格认定却以立案侦查日为基准日,与事实不符。此外,委托手续违法、鉴定资质无法确认、鉴定依据缺失,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
      检方:38万元有何证据证明?
      辩方:本案微信转账截图、王叔稳定供词、上游犯罪聂总生效判决书相互印证予以证明。微信转账总额,公安计算错误,辩方核对的结果与王叔稳定供词一致,为38万元。上游犯罪聂总的生效判决反映,王叔卖的砂与聂总盗采的砂是同一批,法院亦认定该批砂价值38万元。
      检方:一案归一案。
      辩方:上下游犯罪,涉案河砂价格应当是一致的(38万元),否则就会出现同一事实两种认定。聂总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应当被推定真实,且本案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成。如果贵院拟否定上游犯罪生效判决的认定,应当按照审判阶段程序提起抗诉,不能在本案直接改变认定。
      检方:你的材料我大致看了,数额方面我们会再研究。王叔说了有13万元非法获利,单这13万元就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了,也是在3年以上量刑。
      辩方:13万元违法所得,家属这边愿意全额退。您看,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主犯才判1年多,王叔就是帮忙卖砂的,反而要在3年以上量刑,法律失衡的后果总不能让王叔承担,不给缓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检方: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是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给出量刑建议,而非根据非法采矿罪。
      辩方:我也理解你们的难处。这样,您先处理数额的问题,我们也愿意退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恳请贵院从宽量刑,给最低刑期3年并建议缓刑。
      检方:违法所得可以先退,数额问题稍后回复。
      家属下午退违法所得,我随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2天后,检察官同意取保候审,电话与我沟通做认罪认罚的事宜,采纳河砂价格38万元,违法所得13万元的辩护意见,量刑建议3年,但无缓刑。
      轻者重判,法律失衡,个案方可纠!
      缓刑,就在庭审上据理力争吧。
      请合议庭注意:
      ——非法采矿罪是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在这两个关联案件中,王叔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聂总等人。
      ——假设王叔是为聂总非法采矿提供销售帮助的,其定罪应为非法采矿罪,属于从犯,量刑必然轻于聂总的1年8个月。
      ——在本案中,王叔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没有非法采矿的共同故意,理应判定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小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的情况,应作出更轻的量刑。
      ——奈何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在3-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导致本案在确定基准刑时即已重于聂总案。
      ——考虑到关联案件中,聂总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8个月不等,若贵院未对王叔适用缓刑,则必然导致量刑失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辩护人已向贵院提交类案1则,类案中比王叔情节更重的被告人可获缓刑,恳请贵院参考类案判决,考虑王叔还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坦白、初犯等情节,基于公平原则,对王叔适用缓刑。
      法自有会更替,修法非目的,我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孙裕广,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北大法律信息网特约推荐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18 14: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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