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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应当被强制执行吗?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宠物;强制执行
    【全文】


      一、话题的提出:宠物猫拍卖案
      近日,一则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拍卖宠物猫的消息引发了关注。本案起因简单,因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约8万元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身无长物,只有13只宠物猫。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13只宠物猫。查封的宠物猫中年龄大的约2岁,小的不到1个月。在通过询价确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后(从500元到2000不等),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为12只猫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上有每只猫的照片、基本信息还有1段短视频。首次拍卖将于2022年8月26日10时开始。
      对本案需要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是实然性的,即按照现行法,为了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金钱债权,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所有的宠物吗?第二层面是应然性的,即立法选择上是否应当肯定宠物的可强制执行性,这尤其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具有意义。下面分别讨论。
      二、实然层面:按照现行法,宠物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对此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我国法律对宠物或者动物的物权法地位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宠物通常被认为属于饲主的私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私人财产都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上有所谓的豁免执行或者说不得执行的财产。在现行法上,关于财产豁免执行最重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施行,2020年修正)第3条,其内容为: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显然,这其中并没有关于宠物的除外性规定。因此按照现行法,宠物没有被豁免于强制执行,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对其适用动产的执行方法。另外按照新闻介绍,法院没有自行保管,而是将宠物猫交由申请执行人喂养,这种做法在现行法中同样能找到依据。前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宠物猫作为活体需要人的持续照料,而且照管人还需要具备饲养知识。本案中法院将宠物猫将申请执行人看管,应当是注意到申请执行人有宠物饲养的经验知识,因为据新闻报道,申请执行人一方之前本来就是向被执行人购买种猫并支付了价款,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出卖义务,才导致其承担价款返还责任。所以就目前来看,执行法院的作法并无可质疑之处。
      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这是第一次司法拍卖宠物,但实际上恐怕并非如此,因为早在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过一只柴犬“登登”。当年不少媒体报道过此事,标题如“柴犬卖身为主还债”之类,引发了网络关注,使得这只柴犬一段时间内甚至成为网红。
      笔者关注此事,是因为笔者在自己所讲授的物权法课上一直使用该事件作为教学案例,还给学生们播放过“登登”的拍卖视频。综合新闻报道此事脉络如下:2014年,在“登登”大约1岁时,原主人将“登登”寄养至宠物学校,1年后,原主人之后突然失联。2017年,被拖欠2年服务费的宠物学校无奈将“登登”原主人诉至法院。胜诉后,其主人仍未按期接走登登和支付价款,宠物学校遂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在第一次拍卖开始后,原主人突然出现,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因此暂缓了拍卖。当时所有人包括笔者在内都以为这件事到此为止。没想到的是,2021年10月,登登的拍卖突然继续,原来前主人终究是未履行债务。在第二次拍卖中,起拍价从500元开始,经过664轮竞价,最终一位竞买人以16万的高价买下了当时已经8岁的登登。目前登登随新主人在深圳生活。在新闻采访中,新主人也讲述了购买登登的考虑,他的讲述令人印象深刻,特摘录如下:
      “他坦言,在自己竞拍成功后,母亲一直很困惑,问他到底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去拍一条狗?我跟她说,妈妈你以前跟我讲了很多道理,现在我希望它们能在现实里成真。钱应该花在值得的地方,金钱和生命相比不值一提…我希望能成就一个故事,登登承载了太多的爱、希望和善良,我希望这个故事能够留下来,这个故事也是送给我女儿的,我希望她能喜欢…八岁对于一只狗来说,算是高龄了。但我还是希望它能来到我身边。因为生命的意义在于经历,我希望在它在我们身边的时间,能带它看更多的世界,更多的人,过更多和在宠物学校不同的生活”
      在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上,还有名为“我是柴犬登登”的Up主,主要内容是登登在新家的日常生活。从视频来看,目前登登生活得很是惬意。回顾登登的狗生,1岁遭原主人抛弃,4岁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当然不幸,但是无论是在宠物学校的7年,还是在新主人家中,登登都获得了照顾和关爱,就此来说,它又是一只极其幸运的汪。
      但是,这仅仅是个案,我们不能期望所有被强制执行的宠物都有这样的好运,比如这次被强制执行的12只猫,目前拍卖平台上显示围观人多,报名人少。而且,现在的报名人是否真的有诚意?买受人会不会悔拍?买下后又能否尽责照顾?这些猫的“猫生”目前阴霾遍布,前途难测。这促使我们去反思,对宠物的强制执行真的是一种值得延续的制度安排么?
      三、应然层面:宠物不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笔者主张,宠物应当被纳入禁止执行的财产。除了动物保护的一般性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禁止执行宠物既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也符合当下社会的主流道德。哪些财产应当免于执行,这并没有固定答案,而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按照学理上的认识,应当主要考虑两方面标准。其一,强制执行作为国家强力的行使,不得损害被执行人作为人的尊严。其二,强制执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首先意味着,强制执行不应让社会公众感到残酷和违背道德。进一步分析的出发点是当下中国社会宠物的普遍化。《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1年我国饲养犬猫的人群数量达到6844万人,其中养犬人数为3619万人,养猫人数为3225万人,这一数字已经非常惊人。而且我国宠物数量还有很大增加空间,因为现在中国户均养宠数量为0.35只,略高于日本的0.33户/只,与美国户均1.36只宠物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这一庞大数字的背后,是大量宠物进入家庭生活,是宠物和人之间感情的不断深化,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成自己的亲人朋友。疫情时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但宠物却始终陪伴左右,因此有人说,疫情让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远了,但却让人与宠物的距离更近了。观看各类萌宠视频,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重要休闲。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也会提升宠物的社会重要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全国共有家庭户大约4.94亿户,其中一人户家庭已超过1.25亿户,占比超过25%。独居人士往往孤独且需要陪伴,这也让宠物的精神抚慰作用愈发凸显。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宠物都已经不再是冷冰冰的“财产”,而是现代人情感和心灵的重要寄托。对一个珍爱宠物的饲主来说,宠物被强行夺走,无疑是对其感情和尊严的重要伤害,另外也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既然宠物保护已经成为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不应当反伦理要求而行。
      第二,禁止执行宠物契合司法实践中宠物保护的趋势。司法裁判是社会生活的一面明镜。目前从司法实践中已经可以发现对宠物特别保护的裁判规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关于离婚时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规则。比如在江苏海安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与女方结婚5年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男方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犬,非常聪明可爱,深得男女主人的喜爱。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房产、汽车的处置经协商后也都能达成共识,但唯独对这只拉布拉多犬争执不下,双方都抢着要。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此案难点是我国法律对宠物抚养权属于规范空白状态。因此只能由法官裁量确定。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其中一方的生活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要求定期探视。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宠物犬由男方购买,且平时也是男方照顾较多,因此归男方更为合适,但考虑到女方对宠物犬也有感情,确定其可适时探望。
      在法信数据库检索到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夫妻双方同样没有子女,但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宠爱有加。离婚时威威的抚养问题成为争议焦点。男方希望获得对威威的探视权。女方则认为威威一直由自己照料,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对方探视。男方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定期探视,则应当由自己抚养,双方争执不下。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女方抚养威威,男方可以定期探视。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中宠物问题时,并不是将宠物作为普通财产,而是更多的考虑宠物与主人的感情程度以及何种安排对宠物本身更为有利,来决定宠物的归属,同时赋予另外一方以探视权。法院的做法在一定意义上更接近对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三,禁止执行宠物在比较法上也能找到有力依据。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的立场就是,家养动物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理由在于动物保护以及对被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只有在例外情况,德国法才允许对宠物进行强制执行。例外情况要求,首先宠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其次经过法律上的综合利益权衡,债权人的利益超过动物保护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其中,债务人的利益考虑的首先是债务人以及其近亲属(比如子女)与动物之间的情感联系;动物的利益考虑的是执行动物会不会给动物本身带来伤害,比如动物尚处于年幼状态,需要其母的照顾;对债权人一方利益考虑的是,执行动物对其基本生活和经营利益是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顺带一提的是,德国2021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动物保护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见于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1条第1款第8项)。通过这次修改,德国进一步加大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动物保护的力度。比如原来条文仅排除了动物自身的可强制执行性,现在条文规定,对动物生活必要的饲料以及其他用具也不得强制执行;禁止执行的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饲养的动物;禁止执行的范围扩展到被执行人经营所需的动物,比如被执行人以养殖奶牛或者羊为生,那么在强制执行时,就应当给被执行人留下维系其经营必须数量的牛羊。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文评析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初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对宠物的保护性规定。在草案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中,第101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下列财产不得执行”,其中第5项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就笔者所见,现行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相应规则,应当是一个全新条文。笔者对此表示热烈欢迎。该规定符合当下中国的生活现实和社会道德,宠物不应和机动车、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做相同对待,无论是出于对动物保护目的,还是出于对被执行人情感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这种谦抑都是必要的。
      草案的上述规定同样具有对未来的适应力。现在的趋势是养宠人群年轻化,80、90后已经成为养宠主力。根据《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目前我国养宠人群以80、90后为主,其中80后占比30.5%,90后占比46.3%,而80、90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社会上消费和经营的主力,更不用说新成长一代同样会加入养宠一族。因此未来被执行人中将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养宠人员,宠物执行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因此草案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效果。笔者衷心期待,上述条文能够获得保留成为最终立法的一部分。
      当然,草案也考虑到了可以执行宠物的例外情况。草案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前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财产:(一)被执行人同意执行;(二)不执行影响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三)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其中有较大可能在实践出现的是“被执行人同意执行”这种情况。在这一条件满足时,法院固然可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采取宠物保护的专门措施。首先自然根据是宠物的特点,在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条件和资质做出专门要求,比如要求有养宠爱心和经验,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和居住面积,向法院做出书面承诺不抛弃、不虐待动物等。现实中,退役或者淘汰警犬面向社会公众征求领养人时,一般都会详细列出领养条件,相关做法值得借鉴。其次,还可以通过动物保护组织寻找合适的竞买人以及组织回访监督等。的确,法律无法确保每一只宠物都能遇上负责的主人,动物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每个人在自己力所能及处做出实际行动。但是法律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可以做到的是,避免将宠物从负责任的主人处夺走,又或者是通过强制执行为宠物找到一位更合适的主人。柴犬登登的经历已经证明,执行工作中的些许用心,完全有可能改变一只动物的命运。
      最后,再补充一句个人感受。在万众瞩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不得执行的规定实在不怎么起眼。但是不知为何,比起那些意义同样重大而且光芒更加耀眼的“立法亮点”,经常在笔者脑中浮现的反而是这一条。笔者曾经在法院挂职从事过一段时间执行实务工作,因此也能体会到,强制执行法作为胜诉人权益的实现保障机制,绝大多数时候都以怒目金刚的面貌示人。但可能正是有此对比,强制执行法在此处流露出来的那份温情,更加动人,可以说是“心有猛虎,细嗅蔷薇”这句流行诗歌的生动注解。
      这种温情既是对被执行人,更是对人类之外的生命种群。我们人类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建立了强大繁盛的文明,似乎我们已经不再需要别的种群帮助。但是人们也不应忘记,在这个星球上,像猫和犬这样的动物,早在人类文明踉跄起步时就来到我们身边,和当时仍然弱小的人类结盟共生,并陪伴人类走过了一万年的漫长岁月。一万年的时光是如此之长,以至于不同种族对彼此的情感都已经写入了各自基因里。因此,当人类插着技术的翅膀向前飞驰时,也不要忘了,时时停下来接上动物们,让它们和我们一道继续分享这颗蓝色星球,这是我们人类对其他种群应尽的责任。
      补  记
      搁笔之前,因门外有快递小哥而在家中第一时间响起的犬叫声提醒笔者,似乎应当主动披露“重大利益关联”:是的,鄙人养犬。


    【作者简介】
    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学术前沿特约评论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17 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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