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法定不捕后也应允许制发检察意见书
    【学科类别】诉讼制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刘哲说法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检察意见书;法定不捕
    【全文】


      目前的检察意见书都是针对被不起诉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但从检察意见书的本质来看,就是无需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但仍需进行行政处理的一种意见。
      这种意见通常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这个最终的处理决定作出,这是合适的。但却不尽然,有些时候到不了审查起诉的阶段就终结了,或者非常有可能终结了。
      就比如法定不批捕,法定不批捕之后,侦查机关一般就不会再移送审查起诉了,自然的也有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机会。此时公安机关就会要“倒裁”。
      也就是不再走刑事诉讼程序,而是走行政处罚的程序来一个裁决,这个时候其实检察机关也有提了意见的意义。
      因为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逮捕对案件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法定不批捕就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因此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也有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
      而且公安机关选择走“倒裁”而不是对不批捕决定复议复核,也说明接受了检察机关关于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提了一个意见,不就与不起诉时提的意见不就一样有必要么?
      而且如果这个时候不提,也就没有机会再提了,因此公安机关已经不会再移送审查起诉了。
      如果固执的坚持非要不起诉再提,岂不是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个检察意见就非提不可么,你不提,难道公安机关就不会干了?
      这个问题对于不起诉和法定不批捕其实是一样的?
      不起诉的时候你要不提,人家该怎么干还会怎么干,可能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此时法律制度设计的意义何在?
      我认为,检察意见设置的目的就在于,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无缝衔接。
      多一个人提一个醒就可能避免遗忘。比如有时候检察机关也没提的,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也忘掉了,这个违法行为就不了了之了,这就会导致不诉了之的问题。
      也就是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也容易将违法责任也忘掉了。这种遗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检察机关的提醒可以避免遗忘,这种不遗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仅仅是一种提醒,也有监督的意味在里边,因为在发出检察意见书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在盯着这个事。既然发了检察意见了,就得有个回音,处理有个回话,不处理有个说法,这就可以避免在行政处罚上徇了私情,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在提醒和监督之外,还有了降低司法执法成本的目的在里边。因为检察官看了卷,提了人,审查了案件,全面了解了情况,并且最后作出了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结论。
      这么辛苦的审查不应该浪费了,不应该是检察机关自己知道就行了。可以将这种司法认知转化为行政执法认知。
      这个桥梁就是检察意见,既然检察官非常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无法追诉之外必然有一个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这个违法事实即有定量和定性的内容,而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果检察官可以将这种认知的成果通过检察意见书的方式传递了行政执法部门,就可以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让行政执法部门尽快实现对案件的了解,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奠定基础。
      这种节约既能够提高效率,又能够使行政执法部门腾出手来办理更加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这对整个国家机关的运转效率是有意义的。
      我认为提醒、监督和效率这三层意义不仅对不起诉案件有意义,对所有经过检察程序之后不再追诉的程序都有意义。
      而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定不批捕也终结诉讼程序的意味,虽然表面上来看它只是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否,但实质上来说,侦查机关大致就会以此作为终结性的一个结论,从而启动所谓的“倒裁”。
      这是因为法定不批捕一方面它是比较慎重的,另一方面它的结论是比较彻底的,它是在判定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法定事由才作出的结论。
      而这个结论既然作出了,在审查起诉也不太可能更改,如果没有太多新证据出现的话。而事实上,一旦以此作出不批捕结论,也意味着没有太多证据可以获取,否则一般会以证据不足不批捕作出,而不会这么绝对。
      法定不批捕往往意味着证据就这样了,已经可以作出了确定的结论了,否则一定也不会做的这么绝。
      在这种无证可补的情况,此时法定不批捕几乎与不起诉相差不大,相差的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但给公安机关留下的印象是相差无几的。因此才会有放弃进一步的侦查而径行“倒裁”的情况出现。
      此时的“倒裁”是没有检察意见参与下的“倒裁”,就可能存在提醒、监督和效率的三个问题。
      没有检察意见书的提醒就会出现想起来就“倒裁”,想不起来就不“倒裁”的随意性问题;也会出现愿意“倒裁”就“倒裁”,不愿意“倒裁”就不“倒裁”的任意性风险;同时还存在“倒裁”尺度把握不够准确,审查逮捕审查认知没有及时告知的浪费和低效。
      这就是法定不捕后制发检察意见书存在的意义所在,它的意义与不起诉之后的检察意见同样充分和必要。
      但目前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忽略了这个问题,有必要弥补。
      我认为这种忽视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过于追求形式化,忽视了司法的实质性,以为只有不起诉才是终局性的结论,而法定不批捕不是终局性的结论,但忽视了其准终局结论的司法现实;另一方面是对检察意见书的价值认识不足,没有从检察意见书的本质设置了其流程和范围,从而使其过于依赖不起诉程序,完全可以将其与不起诉程序脱离开来进行单独设置。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9/16 8:53:46  


上一条: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免赔? 下一条:涉诈骗犯罪案件中,将取得款项用于公司合法经营的辩护探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