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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免赔?
    【学科类别】保险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保险公司;免赔;事故
    【全文】


      【案情】
      2016年4月,余某驾驶起重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案外人陆某受伤,案涉起重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余某要求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一种观点认为,余某已为案涉起重机向B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二,责任限额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4日二十四时止,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次事故是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且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B保险公司在接受涉案车辆作为其承保对象,说明其将该车辆作为一般机动车而并非无参保资质车辆,其对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风险的承担已经有相应的预估。另,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其公益性来看,其通过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既能保障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据此,案涉起重机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徐洁洁,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9/15 16: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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