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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0123611
【学科类别】劳动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保险待遇
【全文】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甲(1963年4月出生)到A公司工作,A公司未为甲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甲与案外人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后甲就工伤待遇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20余万元。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交通费及应由甲自行承担的费用共计10万元。甲与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A公司认为,甲进入其公司上班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请求判令其无需向甲支付工伤待遇。甲认为其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A公司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万元,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甲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及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回归至工作中。妥善化解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矛盾,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影响着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甚至对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化解都有着重要影响。
就工伤待遇而言,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上述判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亦可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既符合用工实际,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平衡了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用工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作者简介】
郑云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4 18: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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