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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23765
【学科类别】商业秘密法
【出处】知乎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公知技术;组合整理;商业秘密
【全文】
在我们之前所撰写的文章中,曾谈到商业秘密是有别于公知信息,在技术领域,假如要主张某项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其必然不能是现有技术,技术信息不能是公知信息,这是基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决定的。那么,某企业在开发技术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在对各项技术进行整合利用后,达到了一种在行业内前所未有的技术效果,那么该企业能主张整合后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吗?
在科技领域,很多新技术的研发都是在旧技术的基础上得以创新,公有技术是开发新技术的垫脚石,如牛顿所言“如果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现有的、已公开的技术之基础上,对相关技术进行重整,假如其能够达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求,其亦是能以商业秘密来主张权利的。
以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为例,姜某等六人曾是华*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在入职前曾与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吴某与张某提出利用华*公司某项目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智能儿童手表,并且让姜某等加入“创业团队”。姜某等人窃取其在华*公司研发的某电路原理图,并在修改后使用在上海**公司智能儿童手表上,并将其在华*公司的职务成果,即两项天线技术方案,以上海**公司的名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导致技术信息均被公开。
在该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电路原理图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是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却是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姜某等人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亦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所以,上述技术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
尽管权利人所利用的是公开技术,但若其对这些公众均知悉的技术进行整理、改进后,能够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亦有可能具有非公知性,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在此,权利人若想以组合的公开技术主张商业秘密,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权利人将以前的公知信息进行整合,不能是简单的整理,而是能够对各种技术灵活使用,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能够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能够达到一个新的技术效果,并且这样的技术效果能够让其在同行业竞争中带来优势,其才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获得保护。
此外,权利人若想主张该组合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其需先去证实该项技术具有秘密性,即该项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是不为容易获取的。在这个环节中,权利人是需要委托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是要交给检索机构进行技术查新的,鉴定该技术是否为公开技术。由于当前检索机构是采用中英日三种语言进行检索,采用关键词技术比对分析,如果权利人要将重新组合的技术主张为商业秘密,其也必须要对该整体的技术作具体的描述,以便于检索机构用于技术查新。因此,基于该技术组合是在公开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组合整理而成的,故对该新技术该如何描述,却是一个关键且棘手的问题,需要权利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及鉴定机构的协助下,整理出合适的技术秘点。
【作者简介】
何国铭,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金牙毒辩团主要成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21 1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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