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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以物抵债;排除执行
【全文】


  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物抵债的情形,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未变更登记前因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另外一种情况即案外人拿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在某起执行案件中,因朱某拒不偿还陈某借款200万元,故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朱某,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查封了朱某名下碧桂园的房产,此时,案外人熊某提出执行异议,应该法院不得执行碧桂园的房产,并提交了民事调解书一份,调解书中确认朱某将碧桂园的房产抵给熊某的协议合法有效,调解书的时间为2021年5月。对此,熊某的异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是,熊某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问题取决于对民事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分析和判断。案涉民事调解书是对朱某与熊某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确认,而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只能表明朱某与熊某达成以房产所有权抵偿债务的利益安排,产生的直接后果是熊某取得要求朱某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的请求权。此时创设物权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即办理过户登记,方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在变更登记之前,案涉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朱某,熊某享有的民事权益并不优于陈某,因此不足以排除另案的强制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确认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合法,并不产生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效果。此处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范围的理解,该法律文书是指法院作出的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一般而言,该类文书仅限于共有纠纷诉讼中,法院直接认定案件当事人之间对于案涉标的物的共有关系的判决或裁定。在这类案件中,法院的介入直接对诉争物的权属作出了判断,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在法院出具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法院只是确认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这种清偿方式的合法性,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类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当事人具有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义务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权利变更登记。只有在标的物完成交付或者完成权利变更登记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并不因此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债权人作为案外人以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简介】

张建,就职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21 20: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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