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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救济措施
【法宝引证码】CLI.A.0123754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救济
    【全文】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制度的创新,既保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原有结构,又较好地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考虑到司法确认程序的非诉性质,审查的形式与内容往往不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由此设计一套针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就显得十分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这条规定过于的笼统,很多重要内容未予以明确。首先是哪些主体可以启动这样的监督救济程序,除了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外,法院本身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救济程序。此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启动救济程序。其次,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可以是在司法确认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司法确认裁定书作出之后。对于司法确认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学者们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即认为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发现异议成立的,应对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的请求予以驳回,并且告知申请人、异议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而对于司法确认裁定书作出之后提出的异议,学者们则有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主张异议人可以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法院提出重新确认的请求,而也有学者主张异议人应当通过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应当选择何种方式提出异议,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明确。
      笔者主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救济措施:1、案外第三人的救济措施。如果在司法确认过程中,案外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确认裁定书做出之后,司法确认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撤销确认的救济措施更为适合。因为这样的救济措施更为符合司法确认作为特别程序的理念与结构。法院接到案外第三人撤销确认裁定书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调解协议确实侵害了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原确认裁定书。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与案外第三人进行协商,如果与之可以达成合意,对原调解协议进行修改,可以重新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如果无法达成合意,案外第三人可以对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以解决实体争议。2、当事人的救济措施。对于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重新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再次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就原有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启动监督救济程序的主体,除了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外,还应包括做出司法确认裁定的法院本身。之所以法院本身也可以启动救济或监督程序,是因为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是一个非讼程序,如果裁定确实有错,法院发现后当然可以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对司法确认进行法律监督。至于应采取何种法律文书撤销错误的司法确认裁定,笔者认为仍应采用裁定书。因为裁定书既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也适用于实体性事项,撤销司法确认裁定,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故而用裁定书的形式更为适合。


    【作者简介】

    王禹,1984年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21 9: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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