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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又出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实控人
【法宝引证码】CLI.A.4123909
    【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违法犯罪
    【全文】


      202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是自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以来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与上一次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不同,本次典型案例距全面推开试点已近一年,各类案件的办理更加成熟、规范、有效,无疑更具有代表性。
      对此,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3年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逐步拓展案件范围”,这意味着企业合规(或称刑事合规)将在未来继续发展,且有非常广阔的应用空间。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借着第四批典型案例中的第三个案例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来和大家聊聊企业合规的新进展和新情况。
      一、案件情况
      L公司系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加工为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南某某系L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张某乙分别系公司会计、工人。
      2019年9月7日,张某乙在生产车间作业时遭机器轧伤右手。因公司未给工人张某乙缴纳工伤保险,为逃避企业承担高额赔偿金,南某某安排张某甲为张某乙于9月9日补缴工伤保险,采取办理出院再二次入院的手段,虚构张某乙受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赔偿款26万余元。案发后,南某某等3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L公司将26万余元返还社保中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涉案企业主动申请适用合规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同步开展合规准备工作。2022年1月22日,根据L公司的申请,检察机关决定对L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2022年1月,新绛县公安局以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三个月合规考察,2022年5月18日,新绛县检察院依法对南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例评析
      1.个人犯罪也能合规不起诉
      谈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或者刑事合规,大多数人可能都会认为是企业的事跟个人无关,换句话说,只有当企业作为犯罪主体时才有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空间,单纯的自然人犯罪并不能成为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对象。这一论断甚至为部分检察官所接受,从而排斥合规不起诉在个人犯罪的适用。
      诚然,单纯的个人犯罪的确不能适用刑事合规,实际上也没有合规不起诉的空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企业合规只能适用于单位犯罪之中。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就是将涉案企业合规应用在个人犯罪的范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表示,选择该案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其“有利于纠正企业合规只能局限于单位犯罪的误区。”
      事实上,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涉案企业合规适用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明确,其第三条指出,“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而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属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当然可以适用合规考察程序。同时,具体而言,本案的诈骗犯罪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罪存在许多不同,首先,其骗取的对象为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其次,该骗取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因此,虽然诈骗罪并未属于单位犯罪的一类,但根据规定,本案的情况符合合规案件适用范围。
      这实际上提醒了各大司法机关,尽管刑法分则中的许多罪名并未规定单位犯罪,但只要符合“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条件,就可以纳入到合规改革试点的案件范围。
      2.重罪也能合规不起诉
      对于合规不起诉,往往还有一个误区在于只有轻罪(即最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但案例三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轻罪。对于犯罪嫌疑人南某某以及张某甲而言,以其犯罪数额依照诈骗罪的标准定罪量刑,其基准法定刑为66个月,属于典型的重罪案件,但即便如此,检察机关考虑到其具有自首、退赔退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加之涉案企业本身具有合规整改条件并最终完成整改,因此最终仍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三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处罚。
      3.企业自身条件和态度是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三中,对于L公司本身实际上使用了较多笔墨进行描述,其指出,“L公司系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加工为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实用性专利6项,部分业务涉及进出口贸易,现有员工300人,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余万元。L公司拓展家庭加工,为周边留守、老龄无稳定收入人群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助力乡村振兴。”
      这实际上是对L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的介绍,可以看到L公司本身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同时拥有专利众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营收很高,为当地财政带来了不少助力,此外,L公司还对留守、老龄群体提供了稳定收入来源,有助于乡村经济发展。因此,总的来说,L公司为国家做出了不少贡献。而这种提供就业岗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助力乡村经济的企业条件实际上正是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一个潜在前提。
      进言之,企业之所以在涉案后仍然有合规整改的空间,不仅是因为其“认错态度”良好,而且是因为其本身对社会对国家有着积极的贡献,对这样的企业才有进行整改的必要。这也是为何《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排除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以及“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两种情况适用合规整改的可能性。并非是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两种情况应作为个人犯罪处理(事实上如前所述,个人犯罪也能适用合规不起诉),而是因为这两种情况下的企业没有合规整改的必要。
      综上所述,在涉案企业合规中,企业自身的态度和条件往往发挥着较大的作用,甚至能够决定其是否有机会适用合规整改制度。
      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进展
      自2022年4月试点全面推开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积极参与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坚持依法能用尽用,在扩大办案规模、提升合规质效、培育典型案例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根据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较2022年4月初全面推开时分别新增3825件、2976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谓是成果显著。但,其中仍有67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中,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案件所占比例逐步上升。合规办案基层检察院覆盖率不断提高,其中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等13个省区市已实现合规办案全覆盖。
      四、写在最后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顺利开展,无论是个案处理亦或是整体数据上都给人以欣欣向荣之感,我们期待不久的未来这次试点能够最终化为常态,让走上岔路的企业能够获得重新改正的机会,继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力量。


    【作者简介】
    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18 1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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