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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上检察长当选证书是否应该当场颁发? ——“当选证书”并非法定
【学科类别】国家机构组织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该文成稿于2014年,刊发于重庆《公民导刊》杂志2014年第4期,感谢作者授权分享。)
【中文关键字】当选证书;检察长
【全文】


  关于人代会上检察长当选证书是否应该当场颁发的问题?各地认识和做法不一。有些地方认为,既然检察长已经依法当选,就应该当场颁发当选证书予以确认,这也是对全体代表选举权的尊重;也有些地方认为,检察长任免程序特殊,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发。
  笔者认为,颁发当选证书不是公布选举结果的法定程序,检察长当选即便要颁发当选证书也必须要依法注明“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当选证书”并非法定。给人代会上当选的对象颁发当选证书和给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象颁发任命书,只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任命权确认选举任命结果的非法定程序。地方组织法只原则规定人代会“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至于如何公布选举结果或是否颁发当选证书,一般由人代会依法通过的选举办法这样规定:“每次投票结束后,当场开箱清点选票,由总监票员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实发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束,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和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如果要当场颁发当选证书,应该在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选举检察长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职权的同时,特别明确规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据立法设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除了要在人代会上依法履行投票选举程序外,还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也就是说,检察长在人代会上当选后,不像在人代会上当选的其他人员那样,“公告”即为当选履职;这个时候的当选检察长依法只能是“候任检察长”,只有经过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任命后,方可正式履职。
  关于人代会上检察长当选证书是否应该当场颁发的问题?笔者认为,给检察长颁发证书应该依法而为。如果要给检察长颁发当选证书,要有别于其他当选证书,证书中应依法注明“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字样;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颁发批准任命书;不分彼此持“应该当场颁发当选证书予以确认”或“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发”的观点和做法,均不合法。


【作者简介】

滕修福,系人大实践与理论研究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22/12/29 1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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