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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明确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过去的一年里,多地法院就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发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释放的一大关键信号即是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由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监管存在技术困难,且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因此,要让《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长出‘牙齿’,除了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之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至关重要。
“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培养对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识。”北京互联网法院某专家如是说。
春节将近,正值各种“秀、炫、晒”的高峰,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确有必要。
那么,在哪些常见的生活场景下,你的个人信息权益可能已经被侵犯了呢?
1
未经同意拨打推销电话,侵权!
与家人其乐融融的团年饭桌上,一通突如其来的陌生推销电话是否让你不胜其烦?
被推销电话不分时间地点打扰的痛苦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但较真到底的人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或许大多数人还尚未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是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上,接到陌生推销电话甚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位来自北京的贾先生,还真就较这个真儿了。
被告某教育服务公司在日常的业务中从网上下载某软件,进行号码提取、处理、和导出,经排列后自动生成手机号码(含有空号和非手机号),然后将号码分配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采取拨打电话方式与消费者联系推介宣传公司业务,其中就包括原告贾先生。不堪其扰后,贾先生遂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某教育服务公司并非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其作为企业,从网上下载软件,将他人号码提取、处理、导出,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向原告外呼电话推介营销业务,侵害了原告的通讯、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利,系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服务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贾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
擅自收集、储存、使用人脸信息,侵权!
THE MEANING OF LIFE
归心似箭的返乡途中,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人脸信息会被违法采集?
近年来,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有逐渐泛滥的趋势,尤其是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的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规制,明确规定: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在该条明确规定下,部分经营者对于人脸信息采集行为进行了公示,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仍有误区。
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其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用于人脸采集,并以宣传展板形式公示现场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其中人脸识别使用目的公示为“视频安全内部远程巡查”、人脸信息存储时间公示为“三个月”。
原告徐女士在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至被告售楼处看房。当日,被告公司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对徐女士来访的人脸信息进行抓拍并截图存储。
后某中介人员将徐女士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其确认。徐女士自始得知被告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存储并用于判客,遂以侵犯个人信息为由起诉至法院。
如前所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售楼处以放置展示板方式公示现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进行信息采集,其公示用途为“视频安全巡查”,未披露用于“识别判客”,有违诚信原则;且被告以消费者进入售楼处即推定其同意被人脸识别及采集信息,系以默认方式推定权利让渡,亦有悖自愿原则。
被告公示人脸信息的存储时间为三个月,其自2021年6月5日收集原告人脸信息,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认购房屋后对其判定为自然来访客户,根据前述时间跨度,被告存储原告人脸信息显然超过三个月,与其公示的存储时间不符,存在超期存储原告人脸信息的行为。
房屋代销公司中介人员在答复原告无法取得佣金时,将被告采集的原告人脸信息截图一并发送,应认定被告未妥善处理其采集的原告人脸信息,存在向第三方擅自传播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原告人脸信息存在不当使用。
基于上述,法院认定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收集、储存、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3
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还是侵权!
春节长假期间,想必很多朋友会一边慵懒葛优瘫、一边疯狂刷手机。但你知道APP收集画像信息可能已经侵犯你的个人信息权了吗?
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以个性化推荐模式作为基础的商业创新层出不穷。
因此,用户画像作为个性化推荐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典型个人信息,其保护和处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规范意义。
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罗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裁判的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权案,为确立一般性的行业合规规则提供了基础。
原告罗某诉称,某APP在未告知隐私政策的情况下,要求用户必须填写“姓名”“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才能完成登录,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APP运营者,其抗辩道,该设置为精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推送服务所必须,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并非涉案APP的基础服务功能,在原告未自主选择该功能的情况下,为实现该功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须。在此情况下,涉案APP在首次登录页面要求填写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登录方式,属于强制收集,侵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此外,本案还判决被告未经同意向原告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行使查询权和复制权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删除原告个人信息并停止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支出2900元。本案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提到的三个案例均是直接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作为案由。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层面上迈进的一大步。
在此前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现已失效)中,其实并不可见与个人信息保护直接相关的案由。
《民法典》正式颁布后,基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新增为能够单独适用的民事案由。自此,个人信息民事司法保护的新篇章正式开启。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在法律实体和司法程序方面都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而是否要捍卫这种权利,树立不被侵犯的边界,这终将取决于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