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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评析之二十一: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法宝引证码】CLI.A.4123973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董事会
    【全文】


    【笔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但其中诸多重大问题还存在分歧,故立法进程迟迟未见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部分修改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笔者略作评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改建议:
      建议将本条修改为: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改理由: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放弃了一审稿所创设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相区分的新概念,建议维持现行公司法中“执行董事”的法律概念不变,也与民法典的法律概念保持一致。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2/3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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