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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评析之十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董事免责情形
【法宝引证码】CLI.A.4123971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董事会;董事免责
    【全文】


    【笔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但其中诸多重大问题还存在分歧,故立法进程迟迟未见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部分修改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笔者略作评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改建议:
      1. 董事会决议要求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是必然要求,没有必要单独规定,故建议删除“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 建议董事会决议可以参照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对决议事项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这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建议在立法层面予以肯认。
      3. 建议参照修订草案第1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董事责任及免责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2/3 15: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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