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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评析之十七: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应当设置,能否替代监事会?
【法宝引证码】CLI.A.4123969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全文】


    【笔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但其中诸多重大问题还存在分歧,故立法进程迟迟未见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部分修改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笔者略作评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前款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修改建议:
      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本次修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创新。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新规定,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依然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首先,关于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2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必须为董事,是否可以参照监事会成员的组成要求,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成员高度重合,其监督职能能否实际履行,不无疑问。
      其次,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建议参照监事任职回避制度,新增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2/3 1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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