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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评析之四十六:公司简易注销不当,股东是否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A.4124297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注销;连带责任
    【全文】


      【笔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但其中诸多重大问题还存在分歧,故立法进程迟迟未见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部分修改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笔者略作评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要点:
      简易注销制度为公司退出市场提供了快速通道,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实践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情况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全体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争议较大。本条将简易注销制度上升为法律,对股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十分有必要。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3/3 1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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