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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三)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公司证照
【全文】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包括非法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而不履行此义务引起的纠纷。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实践中,其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当公司失去控制公司证照的权利时,因无权占有人不予返还,即会引发此类纠纷。那么,当公司进入清算期间时发生此类纠纷,公司如何提起诉讼呢?此类诉讼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证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法院是否应当判令返还?其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若公司已进入清算期间,则清算组负责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若公司已进入清算期间,以公司名义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也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而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负担义务的重要凭据,对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任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

  在“杜海燕等诉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公司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也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以吴茂康为组长的清算组系经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立并经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也确认其合法性。因此,吴茂康作为新中期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有权利代表新中期公司参加诉讼。

  二、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是,诉讼时效抗辩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公司证照属于物权请求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徐国庆与南京建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建邺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印章、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徐国庆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诉讼时效抗辩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中,建邺再生资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认为,上述法律是有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建邺再生资源公司是以印章、证照的所有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证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法院可以判令返还

  证照、公章专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办理年检、对外经营必备的物品,财务负责人持有证照却不去办理也不交给公司其他人员去办理年检,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法院可以判令返还。

  在“李仲霞与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申请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上述证照、公章等与香江公司的法人资格密不可分,专属于香江公司所有,且是香江公司办理年检、对外经营(包括出具发票等行为)必备的物品。2011年10月26日董事会决议虽包括撤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关于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的争议,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但不应当影响公司的工商年检、银行账户年检、开具发票等涉及公司基本经营资格的行为。而且,就算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也只是需要由公司去申请变更登记,未进行变更登记可能会影响工商年检的结果,但不应成为拒绝工商年检的理由,李仲霞没有任何理由阻碍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去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李仲霞持有工商年检所需证照,却不去办理也不交给公司其他人员去办理工商年检,其阻碍公司办理工商年检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有违其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因此,香江公司请求李仲霞返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移交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理据充分,一、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无权占有人未及时返还公司印章证照,构成侵权,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占有还公司印章证照,构成侵权,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皇冠公司做出2014年3月10日《董事会决议》,解除了高建群的总经理职务,该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高建群继续保管公司印章证照,已无正当理由,应及时返还其所持有的印章证照。高建群主张皇冠公司未按法定或约定方式通知其加盖公章,其并不知晓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相应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但皇冠公司与案外人福田土地整备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是由高建群配合盖章,该协议书明确了支付时间及数额,高建群理应知晓。皇冠公司在接到福田土地整备中心发出的函件后多次发函要求高建群配合盖章,但高建群仍以其与皇冠公司存在分歧,无法正常办公为由拒绝盖章,业已构成侵权,因此造成皇冠公司迟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利息损失,理应由高建群承担。

  公司证照是对外表征公司意志的介质,当公司已进入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也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请求返还公司证照属于物权请求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证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法院可以判令返还。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占有还公司印章证照,构成侵权,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存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两个独立的民事案由,但是从法律的体系解释角度考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返还原物纠纷的特殊情形,仍需在遵循返还原物的逻辑框架下解决现有矛盾。遵循返还原物纠纷的逻辑也为可能对无权占有公司证照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提供了可能性。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注释】
  【案例来源】

  [1] 杜海燕等诉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

  [2] 徐国庆与南京建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苏民申3393号

  [3] 李仲霞与珠海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申请案,案号:(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18号

  [4] 高建群、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粤民申4174号
【参考文献】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3/17 1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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