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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否有期限?抵押人何时可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法宝引证码】CLI.A.4124406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抵押担保;主债权;抵押权人
    【全文】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1996年3月29日,王仕荣以某套房屋,为马作财在农业银行和县支行的贷款设定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1996年4月29日至1996年10月29日。
      二、贷款期限内及此后的若干年,农业银行和县支行未要求实现抵押权。
      三、2018年7月12日,王仕荣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业银行和县支行配合其解除其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法院最终支持了王仕荣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1996年4月29日至1996年10月29日,因此农业银行和县支行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996年10月30日至1998年10月30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农业银行和县支行未要求实现抵押权,因此抵押权消灭,王仕荣有权要求涂销抵押登记。
      实务经验总结
      一、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抵押权。否则,抵押权将因诉讼时效经过而归于消灭。
      二、尽管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抵押权,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并非固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这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非自然时限的简单经过,会因法定事由中断,进而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中断的,只要债权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抵押人主张了权利,就不会产生导致抵押权消灭。从这个角度讲,债权人注意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只要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就不会存在抵押权因逾期行使而消灭的问题。就本文案例而言,如果农业银行可以主张,在发放贷款后其连续多次向债务人马作财主张权利,主债权从未超过诉讼时效,将可能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发生根本性变化。
      三、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导致抵押权的,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如债权人拒不配合的,抵押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注销抵押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王仕荣与农业银行和县支行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1996年4月29日至1996年10月29日,但直至王仕荣起诉时,农业银行和县支行仍未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或提起诉讼,农业银行和县支行的抵押权已远远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其抵押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抵押权对抵押物本身的使用和转让也均会发生影响,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将使抵押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法律的规范目的。在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并存时,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在主权利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这样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应,故一审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和县支行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并支持抵押人王仕荣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王仕荣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皖05民终319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导致抵押权消灭。
      案例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何书田、原审被告李正信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25号]认为:
      因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权能上的限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为了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使用价值,上述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即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公权力保护的期限。上诉人农行琼海支行在贷款到期后,怠于行使抵押权,既不利于逾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也不利于维护担保物的交易价值及担保秩序的稳定。
      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岩与陈乾弘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2981号]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若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张岩未在《借款合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因此,陈乾弘有权要求注销抵押权登记。
      裁判观点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只要债权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抵押人主张了权利,就不会产生导致抵押权消灭。
      案例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祺与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终502号]认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非自然时限的简单经过,会因法定事由中断,进而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本案中,债权人袁国华在借期届满后一直向债务人龚嗣丁追讨,故于借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袁国华提出履行要求后中断,经审核计算,至袁国华原审起诉时借款债权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袁国华向龚嗣丁催讨而未联系过余祺,不会当然导致抵押权丧失……故,袁国华本案中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于法有据,余祺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3/15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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