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裁判要旨
二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的,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法定再审条件。再审法院认定二审判决的结果正确的,可以在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进行纠正的基础上维持二审判决。
案情简介
一、1996年,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岭门农场将其一块荒地转让给陵港公司发展高效农业使用,土地转让金为人民币525000元(每亩1500元),土地转让期限为三十年。陵水县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2月26日向陵港公司颁发国土证。
二、岭门农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三、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双方系土地转让关系,岭门农场在不符合国有划拨地转让条件的情形下向陵港公司转让土地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四、二审海南高院认为,案涉双方应为土地承包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土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五、陵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据此作出裁定书,提审本案。
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认定,案涉双方应为土地转让关系,但《土地转让协议书》并不违反当时法律关于土地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结果正确,因此最终在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进行纠正的基础上维持了二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亦裁定提审本案,但经再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更正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后,最终维持了二审的判决结果。我们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1. 再审事由是法定的,只要出现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再审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再审。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判断案件结果的重要前提,如果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必然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法律事实予以准确认定,也必然导致难以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则,因此对于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的案件应当予以再审。
2. 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审法院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作出更正后,如依据新认定的法律关系所得出的裁判结论与原审法院依据更正前的法律关系所得出的裁判结论一致,应当纠正相应认定错误后维持原审判决。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再审申请人而言,进入再审程序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虽然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当再审的,也可能在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因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仍然应当全力准备,不要误以为进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就必然会改判。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除应当对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应予再审情形进行充分举证外,还应当对于改判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说明。例如,延伸阅读案例二中,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生效(因未生效不存在解除的前提),但同时认为两种不同认定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未产生实质影响,据此驳回再审申请。本书作者团队在办理一起再审案件时,法官询问“如你方所阐述的原审认定错误之处确实存在,最终的结果上会给你方造成何等实际影响”,我们建议当事人重视这一问题,在再审申请书中予以充分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将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认定为承包法律关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即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法律关系而非承包法律关系。因二审判决驳回岭门农场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正确,故在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进行纠正的基础上仍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83号民事判决。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6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原审判决对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未对部分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应当予以再审。
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成都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再544号】认为:
根据再审庭审情况,双方对于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2013年11月7日后最低质物数量及处置情况,上述事实直接影响到是否存在保管物毁损的事实认定,但原判对于上述基本事实并未进行审理和认定。综上,因原判对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且原审人民法院未对部分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裁判观点二
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生效,两种不同认定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未产生实质影响,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邯郸市广鹏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627号】认为: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虽然对上述未生效协议予以解除的做法存在错误,但是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和解除该协议,对广鹏物资公司与广鹏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换言之,无论是按照二审判决解除该未生效的合同,还是按照合同未生效来认定诉争协议的效力,都将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回归到二审判决判令广鹏物资公司偿还广鹏房地产公司欠款及利息的结果上来。而且,二审判决并未按照诉争协议的内容认定广鹏物资公司应当偿还的欠款数额,而是根据双方之间款项的实际支付、偿还时间,最高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欠款利息,支持了广鹏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因此,对本案进行再审不会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产生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广鹏物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