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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申请再审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再审制度;送达行为;诉讼权利
    【全文】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审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得裁定受理再审。
      案情简介
      一、再审申请人张春平因与被申请人李世红、原审第三人陈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张春平申请再审称,李世红向一审法院提供其虚假的个人信息致使法院不能有效的送达传票,导致其不能参加庭审,剥夺了其辩论权;现在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故申请再审。
      三、李世红则认为,张春平为失信被执行人,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向其手机号及地址均未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不违法;二审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张春平于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电话等信息,分别向张春平送达诉讼文件以及通知案件审理情况后均无回音,也不违法;其拒不到庭放弃举证,不得据此再申请再审。
      四、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保护张春平参与本案诉讼并行使辩论权利已经做了多方努力,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能够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本案中,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得再申请再审。
      实务经验总结
      在面对诉讼时,不建议采取拒收诉讼文书,拒不出庭等逃避的态度,因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最终会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法律效果是视为送达;拒不出庭,法院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自己答辩的权利。更为严重是,拒不出庭也在实质上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也不能够再提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385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和本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第386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387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剥夺张春平辩论权利问题。二审法院已查明,一审法院根据李世红提供的张春平手机号及地址均未能将诉讼文件直接向张春平送达,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无违法之处。二审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张春平于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其子电话以及相关人民政府的邮寄地址等途径,分别向张春平送达诉讼文件以及通知案件审理情况后均无回音,结合张春平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十九批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张春平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春平仅主张李世红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交其虚假个人信息,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信息确属错误,且该事实是否存在也不影响二审法院为保护张春平参与本案诉讼并行使辩论权利所作多方努力的合法性,故其关于辩论权利被剥夺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二)关于张春平提交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张春平、李世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238号】。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3/30 1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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