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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24740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履行完毕;破产法;待履行合同解除权
【全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是由破产立法赋予管理人的特别权利,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作为《破产法》赋予的特别权利,这一特别权利的行使应弥补破产程序中其他制度的不足,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应考虑纠纷是否有适用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必要。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此时不可适用合同解除权。
案例一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本案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不存在还有其他义务未予履行的情形,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而在开发商破产重整中,真实有效且购房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得到履行,本案购房人有权请求按同类债权得到清偿。
【案例索引】
洪深、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287号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条款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债务的情形。具体到本案,洪深已向中度实业公司交付了购房款,不存在洪深还有其他义务未予履行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例二
【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条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债务人才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
刘可佳、刘永交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再408号
【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认定《投资协议书》已经解除的问题。本案《投资协议书》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委托代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五)项关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只能从委托代建合同的主要义务来评判。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并支付建设工程款,被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物。本案中,刘永交、刘可佳已出资购买了土地,并委托好百宜公司代为建设,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条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债务人才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本案刘永交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合同属于债务人单方未履行的合同,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好百宜公司管理人不享有解除权,
案例三
【裁判要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案因刘红莲已经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涉案合同并不属于该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
【案例索引】
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刘红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云民终1112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刘红莲作为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房产的买受人,其主要义务即支付购房款,刘红莲用腾峰弥渡分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购买该房产的对价,腾峰弥渡分公司予以认可。且刘红莲的债权系经过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其中并不包含高息等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腾峰弥渡分公司亦未抗辩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所涉房产的价值明显过低。刘红莲的债权与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涉及的房产价值相较而言仍略高,故刘红莲在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案因刘红莲已经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涉案合同并不属于该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将待履行合同表述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此项定义方式完全剔除了合同一方履行完毕的情形。
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合同给付义务,合同相对方合同给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量,可要求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当仅有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计算损害赔偿与预测履行成本价值,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合同相对人此时享有破产债权请求权,其权益被破产立法所保护。对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等,都能达到同等于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效果,因此,并没有适用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必要。
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在合同解除情形下可以及时足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期限内单方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因合同解除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产生违约责任等,合同相对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在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处理的特殊规则,相对人在签订部分特殊类型合同时应关注到合同相对方可能出现的破产情形,提前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以避免法律纠纷。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5/11 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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