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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过错程度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管理人责任;过错程度
    【全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管理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是否也应当采用故意或过失的标准呢?
      案例一
      裁判要旨
      管理人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之范畴,适用过错责任,且宜采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
      案例索引
      徐梅荣诉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案号:(2015)浙绍商终字第653号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之范畴,适用过错责任,且宜采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
      案例二
      裁判要旨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827号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对谨慎、忠实、信用、注意等基本义务的违反,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
      裁判要旨
      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前述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索引
      闵志强与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苏02民终1952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前述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案中,广腾公司管理人依据抵押登记机关的抵押权证,以及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确定尹新萍的债权性质并无不当,且闵志强也认可已经和广腾公司管理人商量提起对(2013)宜民初字第0142号、02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腾公司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或过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倾向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标准。其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3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管理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后,如果在司法尺度的把握上过分强调管理人责任的追究,反而会加剧管理人在履职中的推倭懈怠。因为如果过度追究管理人的责任,那么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中的法官和管理人都保守执行职务,不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管理人责任纠纷中,对管理人过错的认定不应当过于严格限定。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过错标准,不仅能减少诉累,调动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将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保持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5/11 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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