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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个不起诉案例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个无罪有效辩点
【法宝引证码】CLI.A.0124783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刘伟渊金融与刑辩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关键字】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
    【全文】


      前言
      刘伟渊律师团队今年代理了广州市增城区***酒店二期项目“11·23”较大坍塌事故中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该案造成四人死亡,该案一共五个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团队担任其中的工程项目经理沈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取保候审,当事人终于从看守所走了出来,后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我们一再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最终取得了新的证据,沈某某获得公诉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也给予我们的当事人一个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来之不易的结果归功于我们团队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丰富的、专业辩护经验,也来自于我们团队始终秉持的对所涉罪名的大数据分析,对无罪裁判规则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在事故刚刚发生,我们就立即介入,应急局在事故的深入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团队全程提前进行辩护,对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地质因素、天气因素、工程甲方责任等等进行深入分析,向应急局、公安局提交多份法律分析报告,把律师辩护的工作前置到整个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程序中。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都是各方面因素的结合体,今天我们分享一篇我们检索研究的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个不予起诉的无罪有效辩护,有助于研究同类案件是否可以在起诉之前就无罪释放。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本团队通过对近些年可查询的逾百份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予起诉决定书的研究,发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存在以下情形,该类情形也是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的8个不予起诉的无罪有效辩点。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参与涉案车辆的经营管理,没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管的义务,没有犯罪事实,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周某不起诉。
      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
      2.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王某甲不起诉。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启检四部刑不诉〔2020〕7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启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调查组认定张某某等三人为失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产生死亡结果,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高某某不起诉。
      4. 聂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上高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聂某某不起诉。
      5. 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属于意外事故。
      6.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危险而不予防范或者防范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而该起事故被政府定性为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被不起诉单某某虽然作为安全员,负责生产安全,但是因当时接到政府关于停产通知,公司已准备停产,且本案发生过程中,并不知晓杜某某带领工人进入未经确认安全的生产现场,是被不起诉单某某不能预见的事情,故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果】
      对单某某不起诉。
      五、没有犯罪事实。
      7.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后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刘某丙的危害结果,但并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造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8.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正检诉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违犯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中马某某受死者刘某某请托,临时驾驶铲车发生事故,当时某公司负责人彭某某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做相关安排、指示,没有证据证实彭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故彭某某无犯罪事实。
      【结果】
      对彭某某不起诉。
      9.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五车梁矿场料场领班,临时负责带领工人干活,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未对丁某某正式任职,也未明确丁某某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结果】
      对丁某某不起诉。
      六、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10.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沂检捕诉刑不诉[2019]4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韦某某虽实施了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但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焊接人员违规操作,故韦某某不宜认定为对焊接作业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韦某某不起诉。
      11.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为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矿山工作全部由陈某某负责,李某某对矿山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七、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2.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常检诉刑不诉〔2019〕17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系现有证据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所驾驶的起重机本身质量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指向性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13.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检刑刑不诉[2019]2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薛某某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与薛某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薛某某不起诉。
      14.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普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坠楼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潘某某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潘某某不起诉。
      15.邓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新检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与钟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邓某不起诉。
      八、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进行了刑事和解。
      16.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库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进行刑事和解,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最终能够得到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多数情形下不是某个单一因素的结果,而是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情况得出。所以,我们往往会在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中看到检察院的不予起诉理由会出现多个情形的组合。


    【作者简介】
    刘伟渊,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最高检民行案件咨询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老保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委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5/15 14: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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