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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负担
【法宝引证码】CLI.A.4124958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
    【全文】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法语境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未按期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责任

      3、恶意处置财产的责任

      4、骗取注销登记的责任

      5、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责任

      四、破产法语境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五、总结


      一、引言

      公司与自然人一样拥有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公司的出生是指公司设立后进入市场,公司的死亡是指公司清算后退出市场。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其法人格的最终路径指引,也是公司终止法人格的结果行为,由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两种原因行为所导致,因此公司终止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解散后清算和公司破产后清算两部分内容。

      解散清算,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在公司财产能够清偿所负债务的前提下,为维护市场诚信对公司组织资产盘点、债务清理等活动,以妥善处理公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关系而启动的清算程序。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因公司留存资产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为保障公司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采取由法院指定特定人员将公司留存资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的清算程序。不同的清算事由将导致不同的清算责任。

      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法定义务,相关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相关人员予以拘传、训诫、拘留和罚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法语境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我国法院在判决中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两种,但倾向于认定清算责任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无论是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都是通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论述。

      首先,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是适格的清算义务人。其次,清算义务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恶意处置财产、骗取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等存在违法行为。再次,清算义务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或恶意处置财产、骗取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即推定其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最后,上述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鄢俊伦、李国均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1民终1402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原告具备公司债权人资格;2、被告系公司清算义务人;3、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4、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主要有以下五种责任类型。

      1、未按期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因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以致无法清算的情形,并损害了其债权的实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应当在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沈阳中安商贸有限公司、王和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辽02民终5552号】

      徐世忠、刘清云、任燕为新元华公司董事会成员,刘江虹为新元华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为清算组必须编制的材料,直接反映公司清算时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上述材料是否具备以及是否真实将直接证明清算组成员是否依法履行了清理公司财产的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丢失应当存在因果关系,且主张上述原因的当事人对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此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案号:(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997号】

      中科实业公司提出文盛公司应就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中科红叶公司财产、账册等丢失,进而造成中科红叶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且中科红叶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无财产,即使进行清算,文盛公司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对此,法院认为,作为正常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应具备清算条件,而如前所述,中科实业公司确系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并且根据二中院的生效裁定,已经确认中科红叶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可以认定中科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中科红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文盛公司就此无需进一步举证。中科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中科红叶公司的财产、账册灭失,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科实业公司应就中科红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恶意处置财产的责任

      实践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债务承担、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才能追究恶意处置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会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进而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4、骗取注销登记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范围,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而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情的优势地位,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实的剩余财产数额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覃建新诉蔡平国等清算组成员责任案,案号:(2010)北民二初字第220号】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在明知原告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两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应赔偿原告损失。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办理注销登记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实质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注销的前提是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债权人履行法定通知和公告程序。实践中存在不经清算即悄无声息办理注销登记。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

      【上诉人阮爱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鄂96民终113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应当先进行清算,阮爱军、袁昌文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未将首佳公司经营期间下欠薄利公司的租金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清算,阮爱军、袁昌文作为首佳公司的股东应当对首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破产法语境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企业法人已解散的前提条件下,清算责任人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典型案例

      【广东省纺织原材料公司清算组、广东省纺织原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粤01破申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确认广州华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笔债权共28,098,546.07元。清算组经调查发现纺织公司没有任何财产用于支付清算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据此申请对纺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2、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了债务人相关人员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故债权人的损失及其范围与相关主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必要前提。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追究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一是行为人属于清算义务人且有违法性之行为,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三是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九民纪要》第118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典型案例

      【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陈少丰、金永凯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381民初5797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总结

      为应对公司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或者拖延清算义务,导致市场中大量休眠公司存在,使得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僵尸公司不能正常退出市场的现象,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开始清算,不得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积极配合破产清算,保障案件顺利推进,对相关企业及时进行市场出清。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 2023/6/6 9: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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