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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犯罪辩护: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7个无罪辩点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周翊棋周湘茂律师团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非法集资罪;民间借贷;无罪
【全文】


  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些集资手段从外表上看很像是民间借贷,有借款协议、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那么这些集资行为到底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的非法集资犯罪呢?区分这两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所以,其意义不言而喻。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别:
  1、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如果两者之间在借款前是亲朋好友等比较亲密的社会关系,出借人主要是基于人情和信任而出借,借款关系建立在社会关系之上,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及资金出借风险比较了解,那么更适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如果两者之间在集资之前并不认识,借款人并不了解出借人的具体身份等情况,出借人也不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及返还能力,集资之后也没有有效的社会关系予以链接,那么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2、借款对象是否是特定的?
  如果行为人的借贷对象是特定的,是有限制的,有范围的,是以特定人为目标的,且没有鼓动或放任特定出借人向不特定人传播借款信息,集资规模可控,那么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获取资金,任何人向行为人出借资金,行为人都会无差别地、不考虑任何因素地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具有随机性,无法控制集资规模,那么更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
  3、借款方式是否是特定的?
  借款人向他人借款时,如果借款方式是特定的,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而采取特定的借款方式,那么更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如果借款人向他人借款时,不管出借人具体是什么情况,借款方式都是一样的,都是无差别的,那么更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
  4、是否约定利息或回报?
  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主要是基于人情等社会关系而出借,所以一般不约定利息或约定一般水平的利息。
  但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是高息诱惑出借人,出借人出借款项也是基于高息,而非其他原因。而且不同出借人与行为人约定的利息常常是一致的。
  5、借款人对借款是否提供了房产等物品做抵押?
  在很多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借款人会提供有效的担保,用房产等物品做抵押,这样出借人的风险也大大减小,社会危害性自然也降低。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集资人很少会提供担保,或者很少会提供有效的担保。
  6、审查借款人借款时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行为人因为手头资金短缺等原因而借款,主观上没有将出借人的款项占为自己所有的目的,而是准备按期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但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向他人借款时就没有要归还款项的意思,而是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没有返还自己的意思和打算。
  7、所借款项的用途
  一般而言,大部分民间借贷的借款人的款项都被用于借款时说明的用途。而在很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款项并没有被用于指定的用途或项目或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并没有真实的项目。


【作者简介】
作者:周翊棋(原名:周湘茂,曾用名:周翊嫀)律师
  研习法律十九年,办案数量近千件;
  多个案件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辩护;
  前公诉人,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
  广东省律协协会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办案期间,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10 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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