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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手册》重点内容评析
【法宝引证码】CLI.A.4125285
    【学科类别】银行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全文】


      2023年3月30日正值保险业协会印发《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手册(2022年版)》(以下简称“《手册》“)一周年。《手册》的出台为保险公司更好地开展股东股权管理提供了指引,细化了相关责任要求,促进保险公司股东全面清晰地了解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背景
      保险业因大量聚集资金并参与实体经济或金融产品投资的属性而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单元,其经营行为也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股权作为保险公司的根基,决定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与公司治理水平,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偿付能力以及风险保障职能的发挥。股权的准入、流转与退出本应由各商事主体自治,然而保险公司的资金聚集效应以及杠杆经营的高风险属性决定了公权力应当涉入对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制,实现“三会一层”之外对股权的制衡。
      我国的保险业仍存在着资本不实、股权代持、不正当关联交易等不规范现象,许多保险公司为追求保费规模而偏离了保障,存有缺陷的公司治理无法实现对股权及其代表的控制权的规制。科学的股权监管有利于提高进入保险业的资本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形成合理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科学市场化的决策与风险控制能力,从而促进保险业风险保障职能的实现和健康稳定发展。
      二、《手册》主要结构及重点内容概括
      《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序章、股东权利、股东责任义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职责、监管措施及罚则。
      (一)序章
      序章是对整本《手册》的简介。《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手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定的汇编,是明晰各股东权利与责任义务,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对股东和保险公司监管措施的有力尝试。
      (二)股东权利
      《手册》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享有资产收益”为代表的财产权;另一方面是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为代表的身份权。其中,财产权是股东投资企业最主要的目的,身份权是保证财产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手段。
      财产权是股东取得财产性剩余索取权的权利,属于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请求收购权、出资转让权、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等。
      身份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属于要和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共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提案权、违法决议撤销权、请求解散权和诉讼权等。
      (三)股东责任义务
      1. 出资义务
      作为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2. 参加公司治理行为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保险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派出具有履职素质和能力的股东代表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严禁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违规对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干预与限制。保险公司大股东应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3. 参加公司人员管理的义务
      保险公司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的提名权,增强董事的专业化水平,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4. 股权变更及质押相关义务
      保险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应符合监管规定,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财务信息、入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关联交易相关义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6. 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报送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职责
      1. 股权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
      在股权管理机制建设流程中,《手册》规定了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最新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额或股份总数,编制发起人表、股权结构表,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列明股东(大)会职权。
      2. 与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规定的比例要求,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3. 股权信息管理及报告披露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 股东教育、监督与交流
      保险公司应当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五)监管措施及罚则
      《手册》主要规定了对股东与保险公司两方面的监管措施及罚则。保险公司股东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措施如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依法限制其有关权利等。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出具虚假承诺的大股东,银保监会可约谈保险公司、大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滥用股东权利给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未遵守监管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违规情形调整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监管评级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违反《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三、《手册》的简要评析
      (一)聚焦突出问题,把握股权管理热点
      1. 专章规制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之间的协调运转和相互制衡,是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保险公司也不例外。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重大报告、决议和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职权。保险公司股权的重大变动往往带来控制权的转移,进而影响“三会一层”的运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管理机制建设,是从源头上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监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推动形成运转有序、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制度体系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的规定较为松散。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相关规定起初散见于不同的单个文件,直到2010年才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集中规范。二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对接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保险公司股权资格、比例和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制度需要与证券法等相关制度进行精准对接,这也是体系化的应有之意,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空间;三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体系不稳固,在修改中变化比较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制度体系并不太成熟。因此,《手册》尝试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不仅在“股东责任义务”章节提出总体要求,还专章整理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这一热点问题的规制,尝试建立以股权监管为内容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是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的一大进步。
      2. 重视股东关联关系监管
      目前,对保险公司股东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但未涉及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鉴于保险公司股东关联关系认定较为复杂,且存在股东通过多种形式规避监管的情况,《手册》借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做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认定保险公司股东关联关系的自主权限,完善认定标准,便于厘清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防范超比例持股、“一股独大”的潜在风险。《手册》还借鉴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3. 细化明确信息披露标准
      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不正当使用保险资金、向自身输送利益等违规行为的根源不是股权集中程度过高,而是其他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及惩罚制度的缺位,限制股东持股比例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股东的关联交易、保险资金的运用、股权的代持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违规行为,主要在于监管机构的容忍度过高,纵容了一部分不合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的法人持股股东对其股权结构、重大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其董监高等信息均进行披露,向上追溯至个人或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关联方及董监高持股或控股的公司予以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的数量较少,大多数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完善,一些法律条文对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概念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手册》借鉴《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提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制度和统一的披露平台,细化并明确披露的标准。
      (二)专注法条汇编,《手册》存在局限性
      《手册》在序章中明确,本《手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定的汇编。《手册》最大的特点是各个条款项下均标注了法条的出处,将已经颁行的法律与监管规定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整理、编排,其中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汇编方式简便易行,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保险公司股东股权监管的体系化。
      然而,《手册》仅仅是将不同的单行法汇编在一起,本身并不形成体系完整的法典。《手册》是单行法的简单集合,受制于时势和问题的导向,单行法分别针对不同领域在不同时期的具体问题而制定,这也决定了单行法不可能通盘和全面地考虑问题,具有明显“各自为政”的局限性,造成了各个单行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
      《手册》欠缺规则的体系化,虽然《手册》也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但其本身并不追求规则的体系化。由于《手册》欠缺体系化,所以会产生一些问题,由于《手册》欠缺对各个法律的体系性思考,所以难免会出现规则的相互冲突;《手册》虽然做到了“资讯集中”,但不利于找法,因为法典是将现有规则通过合理的体系安排予以实现,而合理的体系本身就具有便利找法的功能,但《手册》欠缺体系化,仅仅是将单行法汇编在一起,仍然无法充分实现根据体系安排实现便利找法的功能。
      《手册》欠缺价值的体系性,只是简单地将各个单行法汇编在一起,并不需要也不可能贯彻内在价值的统一,这就难免产生价值的冲突问题。
      (三)股权监管制度的不足仍未解决
      首先,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建构。中国开始关注保险公司股权监管问题的时间比较晚,《手册》中多数制度的制定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使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制度体系不够成熟。此问题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事项由多个法律文件调整,而且规定有时矛盾;二是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而且法律结构时常有大的调整。
      其次,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基础理论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关系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必然涉及很多基本理论。比如,股权本身作为一项财产,属于私权自治范畴,而监管则意味着限制,如何平衡自治与限制则需要从基础理论进行讨论。另外,入股保险公司资格涉及到主体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的权利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依靠坚实的基础理论分析才能得到较为扎实理性的回答。
      最后,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具体制度有待进一步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实践问题的制度解决方案往往缺乏充分的论证,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易变性,而一项制度往往涉及到相关主体的重大利益。部分制度特别是某些带数字的规定被改来改去,明显缺少深入论证。
      中国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的制度演进是伴随着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的过程而不断发展的。从20世纪90年代起,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打破了原先保险公司资本金只有国家股权的局面,自此,越来越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于保险领域。与股权结构的变化相伴,保险业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起初,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对恶性竞争、欺诈骗赔的关注力度和打击力度比较大。由于缺少对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相关的问题开始充分暴露出来。一些民营资本及外资股东的表现与人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特别2015年后发生的保险公司股东循环出资、虚假出资、违规收购上市公司等情况,使得保险公司股权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依据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公司治理从其本质上来说反映的是股权结构。从这一点上来看,公司治理只能是“治标”,但不能“治本”,而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才是公司治理的根基,通过优化股权监管才能使公司治理持续健康运行。因此,保险业股权监管必将随着股权多元化所出现的问题而转向保险公司股权科学配置的更高层次发展。
      四、结语
      《手册》通过汇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在五大章节中试图明晰各股东权利与责任义务,完善对股东和保险公司监管措施。值得称道的是,《手册》聚焦关联关系,披露标准等热点问题,是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机制的有力尝试。然而其局限在法律汇编的框架之中,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股权监管制度建构的不足等诸多局限性使得其出台以来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与研究。我们仍需关注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吸取《手册》的精华,构建健全的股权监管制度。


    【作者简介】
    陈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全球银行和金融专业组对接牵头人,大成上海办公室保险专业组及金融科技行业组负责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11 1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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