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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法律风险及犯罪辩护思路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辩大状师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思路
【全文】


  导语:个体户开通对公账户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方式,对公账户的好处很多,例如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便于企业报税,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建立企业的信用。正因为对公账户有如此多好处,在资金的接收和流转上存在很多便捷之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从事人员也盯上了这个资金转移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两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力打击,个人对于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不断提高,诈骗犯罪活动所用的资金转移工具也从个人银行卡转向更加便捷的对公账户。只要诈骗犯罪活动没有完全杜绝,围绕着诈骗犯罪活动的涉案资金转移“洗钱”的金融工具需求市场就会不断涌现出各种新花样。收购、出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也触及刑事法律,行为人将面临罚款甚至判处刑罚的风险。
  一、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行政和民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个人、企业转让、出借营业执照的,将会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对个人和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营业执照是不能随意出借、转让的,应当妥善保管、存放。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或者与借用账户单位、个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刑事风险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由上述规定可知,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般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另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上述规定可知,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个人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以案释法,买卖、出借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涉嫌犯罪应如何定性及有效辩护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来,万某以“办理对公账户获取大额贷款”为名委托中介招揽客户,先后在浙江杭州、安徽淮南、甘肃兰州等地以客户身份信息申办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并出售给“上线”,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1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赵某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13000元,其中5000元通过诈骗团伙洗转、拆分后转账至被告人万某提供的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万某于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1.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两个法益,因此,两个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的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出售对公账户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的购买者用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将对公账户出借、出售给对方的,与上游购买者形成共同犯罪,以诈骗罪论处。出售对公账户时,并不知道上游的购买者使用对公账户的实际用途,但对公账户是法律严禁转让、出借的,仍执意出借、转让,此时虽然不与上游的犯罪人员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3.对公账户一般用于企业经营,资金流转额度大,涉及诈骗犯罪、洗钱犯罪时,往往资金流水数额特别巨大,动则几百万以上,如果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形成共同犯罪,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必须准确查明出借、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行为人主观明知状态,如果对上游犯罪不明知,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推定行为人明知上游的具体犯罪行为,则应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即便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也应当以轻罪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虽然公安对万某以诈骗罪立案追诉,但检察院在查明万某的主观认识状态后,变更了起诉罪名,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被逮捕,最终法院判决万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结语:
  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在贷款融资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刷流水提高征信和贷款额度”的术语,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一旦遇到对公账户被盗用、骗取,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服务,避免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身陷囹圄。


【作者简介】
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勋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31 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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