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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解读
【法宝引证码】CLI.A.4125436
    【学科类别】刑法分则
    【出处】微信公众号:税与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解读
    【全文】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普通发票。
      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需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发票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不同标准。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原立案追诉标准为:(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五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标准的调整
      对比《补充规定》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将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并列,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在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发票份数”的标准上增加了“票面税额”的要求,不仅要满足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并且这50份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即需要同时满足。此外,将原来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为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标准统一调整为“票面税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将“票面额”更改为“票面税额”。
      那么,如何理解“票面额”和“票面税额”呢?以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涉及三个数额,分别是: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金额是不含税的,是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税额是金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而价税合计是金额与税额之和。“票面税额”也就是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栏所载的金额。
      2.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标准的调整
      对于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即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原立案追诉标准“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下调至“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但增加了“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要求,也即需要同时满足持有伪造的发票100份以上,而且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另外,将原“票面金额80万元以上”的标准调高至“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
      虽然,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的标准调高至“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但对比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标准,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的入罪标准明显偏低。普通发票的标准为“票面额”,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为“票面税额”,两者一字之差,却天差地别。假设:甲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乙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都是20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9%。那么,按照《立案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甲已经达到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乙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面税额仅为18万元(200万元×9%),没有达到“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那就出现了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金额200万元构成犯罪,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却不构成犯罪的,甚至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需要达到金额500多万元(以税率为9%计算)才构成犯罪。因此,需要合理的调整持有伪造不同类型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
      3.持有空白发票的票面税额、票面额的确定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发票,既包括伪造的空白发票,也包括已开具的伪造的发票。对于已开具的伪造的发票,其票面税额、票面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伪造的空白发票,其票面税额、票面额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假设是一张十万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99元,以税率13%进行计算,税额则为12999.99元。因此,对于持有伪造的空白发票,需要确认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作者简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25 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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