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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兼评首例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上)
【法宝引证码】CLI.A.4125542
    【学科类别】证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中银律师事务所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证券法;适用范围;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
    【全文】  
     


      2023年4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2020)沪74民初1801号(以下简称“灯都案”)民事判决书,判决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5.7亿余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承担30%范围内连带责任、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 承担10%范围内连带责任、评级机构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 承担10%范围内连带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ABS证券欺诈发行案,引发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证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如何适用与承担的问题。本文从《证券法》第二条1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一条2出发,探讨证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评“灯都案”判决书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说理部分。
      一、《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1、证券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证券法》第二条列举其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作为特别法直接适用;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作为一般法直接适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授权国务院制订规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3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ABS的概念
      ABS(Asset-Backed Security)中文译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规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同时,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以下简称《证券基金ABS管理规定》)第二条4,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灯都公司就是以海富通设立的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两个规定中,对ABS的定义略有不同,但也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词,即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结构性(化);发行等。因此,我们可以了解ABS的基本轮廓为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收益或偿付支持的结构化债权融资活动。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银登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5介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中信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也就是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在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背景下,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来看,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基础设施。银登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和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监管批准的其他业务。6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的要求,银登中心负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前,对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明细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实施初始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银登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4、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证券基金ABS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7,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同时,《证券基金ABS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ABS的交易模式系针对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双边协商交易机制。
      二、小结
      无论是证券交易场所,还是全国银行间市场,涉ABS的交易模式均类似于原《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现已废止,以下简称《原规定》)第三条8第(二)项规定的协议转让方式。在《原规定》的规定中,该情形列为排除适用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9,此处所指协议转让包括大宗交易和非流通股份交易。在大宗交易一节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所以大宗交易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不属于《规定》的范围,是因为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并且根据双方事先约定而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大宗交易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因投资人身份的特定性,可以单独对行为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或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无须适用《原规定》。该论述实际昭示了证券虚假陈述特殊侵权保护的范围,即公开市场中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为典型的就是A股市场中的股民投资者。虽然《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协议转让排除适用的条文,但是涉ABS的数额及其有限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显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无需特别法予以特殊保护,因此,涉ABS案件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仍需审慎讨论。
      在下篇中,我们继续围绕证券欺诈案件法律的引进与域外适用和专业投资者的救济路径的问题进行讨论,敬请期待。感谢周晓燕律师对本文中关于ABS发行、交易有关内容的指导。


    【作者简介】  
      金宇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税收与财富规划部秘书长,悉尼大学法学硕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公司综合类业务、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投资与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等领域。
    【注释】  
     
    [1]《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3]《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4]《证券基金ABS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5]http://www.pbc.gov.cn/jinrongshichangsi/147160/147171/147358/147400/2897519/index.html
    [6]https://www.yindeng.com.cn/Home/gywm/cn/gsjj/InfoList.shtml
    [7]《证券基金ABS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8]《原规定》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9]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8/3 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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