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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实操详解|期限、步骤、注意点
【法宝引证码】CLI.A.4125556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离婚冷静期
    【全文】


      众所周知,离婚要么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要么去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本来要论方便快捷,民政局协议离婚是秒杀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原来只要半天,就可以完成离婚了,这就是夫妻专属精品人生路线游——民政局离婚一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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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口子吵架闹矛盾,有一句话总是在嘴边随时候命,等到怒气值攒够了后,它就会宛如王炸一样绚烂击出,冷场控场或升级战场。
      那就是:离——婚!
      常规的、主流的应答主要有如下两种。
      其一、离就离,WHO 怕WHO?
      其二、别说气话了,你需要冷静一下。
      选择前一种应答的,日上柳梢头,相约民政局,同行有半路,一别两欢喜。只要双方手续齐全,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夫妻,当场就能办理完毕,立即发放离婚证。
      选择后一种应答的,真心希望对方能冷静下来,心想,“要是法律规定不冷静就不给办离婚就好了”。
      恭喜你们,或者同情你们。立法者急人所急,在《民法典》里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了。提高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复杂程度,延长了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协议离婚越来越困难波折了。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必然会出现下列情形:
      1,两个准备协议离婚的人经历了或长或短的协商之后,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起请假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有的人还要从外地的经常住所地专门回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的)。
      民政局可以受理你们的离婚申请,但请先回去冷静一个月,两人只好打道回府。
      2,提交了离婚申请的30天内,夫妻任意一方不想离婚了,都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
      任意一方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后,本次协议离婚OVER。
      3,如果夫妻双方在30天冷静期内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届满30天后,也还不能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双方亲自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便满了第一个30天,只要任意一方不愿意去申请领离婚证,或者拖慢=满60天,本次协议离婚也OVER了。
      综上,《民法典》实施以后,协议离婚即没有办法当场办理完毕了,必须得经过两关:
      第一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关,“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然后离婚双方才能领到离婚证。
      第一关中的几个问题
      1,为何一方就能撤回?
      在第一关中,任意一方就能撤回双方一起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就能导致协议离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呢?
      因为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故,协议离婚不仅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时亲自到场,还必须能够统一意见、达成共识;如果一方不想离婚了,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是就其他相关问题与另一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协议离婚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了。所以,任意一方撤回双方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即意味着本次协议离婚程序的终止。
      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形式
      《民法典》并未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形式,但参照婚姻登记的形式要求,实践中是要求撤回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含官网、APP等途径本人操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十有八九打个电话、写封信这种方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不恰当的,不作数的方式。
      3,撤回必须主动而为
      注意,第一关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一个积极主动作为的行为,可以明确认定“撤回”。
      4,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说法并不准确
      俗称的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并不准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明确为三十日,不受大小月的影响,且该期间不可中断不可延长。
      第二关中的几个问题
      1,前提条件
      “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先决条件就是“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也就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
      2,时间范围
      “申请发给离婚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是“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可以是届满后的次日到届满后的第三十天的任意一天,但不能逾期。
      由此,按照《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对夫妻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必须经历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的两个过程。这个过程从申请离婚之日起时开始计算,最短31天可离婚,最长60天可离婚。
      3.双方亲自到场的理解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里的“双方亲自”到场至少包含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1) 必须两人到场,一人到场是不符合条件的;
      2) 必须同时到场,不能先后到场,因为无法判断后到场的人是否愿意申领离婚证;
      3) 注意两人同时到场后还要“申请发给离婚证”,而不是直接领取离婚证。
      换而言之,即便双方同时到场,只要双方或一方反悔,不申请发给离婚证,仍然是无法离婚的!
      4,视为撤回
      最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即申请离婚的第31天到第60天)双方亲自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认定为“未申请”,“未申请”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关的“未申请”,其实是一个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所以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一种推定。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解析
      1、两次反悔机会
      玩游戏死一次就没命了,但《民法典》里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实际上有两次反悔的权利与机会。
      第一次反悔机会:提交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次反悔机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可以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
      而且任意一方都可以单独行使这种反悔的权利,利用这种反悔的机会,无须看对方的脸色。
      2、无次数限制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并无次数限制,也就是说不管是第一次去协议离婚,还是第二次或者第N次去协议离婚,都是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
      如果夫妻一方先假意同意协议离婚,然后每次都恶意地利用离婚冷静期任意一方都可以单独行使反悔的权利和机会,将会很容易拖延下去。
      再一再二后,无疑将会迫使更多原来准备协议离婚的人转而去诉讼离婚。
      3、冷静期内可能有的“负作用”
      去协议离婚的夫妻,大都感情破裂了。对于感情破裂的夫妻,这一个月冷静期恰恰不会冷静,而会诱发激发更多矛盾与冲突。非要让他们再“凑合冷静”31天到60天,打伤人了怎么办?发生更激烈的矛盾冲突了怎么办?闹出了人命怎么办?有人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尤其对于存在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时,离婚冷静期,其实是戴给弱势方、受害方的紧箍咒。31天到60天的时间,足够强势方、过错方、不讲理的一方恐吓、殴打、虐待并借助舆论压力把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提出离婚,把好不容易谈妥条件的弱势方、受害方吓得不敢离婚了。
      4、还是比诉讼离婚便捷
      虽然实施了离婚冷静期后,协议离婚的用时、难度、不确定性等都会变大,但相对于诉讼离婚的耗时和花费而言,协议离婚仍然是相对便捷的离婚途径。
      5、建议直接诉讼离婚的情形
      如果符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这样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应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没必要去走比较不确定的协议离婚这条路。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作用与意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给离婚设置了门槛、增加了难度。也有人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本意并非是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防止过于草率的、冲动的“离婚自由”。
      还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防止过于草率的、冲动的“协议离婚”的理由站不住脚,因为绝大部分人离婚都不是“冲动型”离婚。凭什么让大部分人去迁就极少一部分“冲动型”的巨婴呢?再说了,冲动的人一直都会冲动的,你怎么知道其申请撤回离婚申请就不是一时冲动呢?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结束感情破裂的婚姻是一种进步,是一项人权。国家立法去人为设置“离婚冷静期”障碍阻挠离婚,没有必要。
      无论如何,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都会造成协议离婚程序更加复杂、降低协议离婚的数量、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
      明律曾小范围地询问了一些人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看法。
      大家的优势意见是:与其设置离婚冷静期,还不是设置结婚冷静期呢。要知道这世上后悔结婚的人远远超过后悔离婚的人。
      无论如何,冲动是魔鬼,冷静是天使。
      离婚冷静期说不好是天使还是魔鬼。


    【作者简介】
      陈明律师,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2004年起从事律师执业,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民事方面经办较多家事纠纷案件,商事领域经办较多工程、汽车类纠纷案件。
      出版有专著:法律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100个常见法律问题》。另外,独立运营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撰写有1000余篇专业务实、生动有趣的法律文章,深得读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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