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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的探讨
【法宝引证码】CLI.A.0125843
    【学科类别】诉讼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强制执行;拒执罪;拆迁补偿利益;联动执行机制
    【全文】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间,鲁某某因多次借款、拖欠劳务费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鲁某某偿还位某某等人借款31万余元,偿还顾某某等人劳务费8.5万余元,鲁某某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位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因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前后,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鲁某某的房产面临拆迁,鲁某某为隐匿相关款项,以其母亲李某某的名义进行评估、拆迁,2019年4月,鲁某某领取虚假登记在李某某户下的拆迁奖金以及十个月过渡费合计现金26570元。2019年9月,鲁某某通过其妹妹鲁某琴的银行卡用于接收10余万元的拆迁款,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分析】
      行为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后隐匿转移拆迁款项并随意进行处置,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能够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物。纵观近些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涉及拆迁补偿利益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在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利益却很难执行到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房屋征收信息的获取难度大。由于缺乏与房屋征收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的房屋征收信息,执行中常用的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途径也受到限制。申请执行人往往也只是通过听说等间接途径了解情况,无法及时获知准确的财产线索,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滞后的现象。正因如此,被执行人常在法院采取行动之前已将拆迁补偿利益转移,特别是在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二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复杂且难以固定。当前,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特别是选择期房安置时,涉及到的选房及办理产权证等问题为执行过程增加了难度。部分被征收人在法院查封其拆迁补偿利益后选择外出逃避执行,待期房竣工可以选房时,无人选房或者故意不办理房产证的僵局便凸显出来,导致法院无法准确查封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利益,进而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三是补偿份额的确定也具有相当的困难性。房屋产权调换一般需要依照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安置面积,房屋属于全体安置对象按份共有。这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在共有人对房屋共有份额存在争议又未提起析产诉讼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直接处置共有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了执行的僵局。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高效执行的关键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需要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房屋拆迁的动态信息。因此,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划定征收地块后及时将征收地块内的房屋及人员信息抄送法院,由执行法院核查被安置人员中有无被执行人员。通过这样的机制,执行法院可以更加及时地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以便更好地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二是建立联动执行机制。房屋征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因此需要建立联动执行机制来保障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建议与房屋征收部门加强联动,探讨在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中加入“被征收人员在房屋交付条件成就后长期不选房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方式强制选定安置房屋”的条款。这样可以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被执行人不会利用房屋征收过程逃避法律义务。同时,该条款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房屋征收过程转移财产等行为,保障执行的公正性。
      三是建立共有财产执行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执行的效率,建议建立共有财产执行规范。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并在并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这种方式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作者简介】
    张荣鑫,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9/13 1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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