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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婚前房产为共有财产应受法律约束
【法宝引证码】CLI.A.4126499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股权与金融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婚前房产;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撤销;约定归属
    【全文】


      【事件】
      最近,武大汤教授被前妻实名举报事件沸沸扬扬,作为吃瓜一员,虽深感其渣得足以配上武大最近的热度,但笔者对此却不愿费口舌。只是,笔者不解的是:汤某明明于婚前承诺其婚前所有的3套房产为其与黄女的共同财产,为何一审法院竟不支持黄女对该3套房进行分割的诉讼主张?难道一方关于其婚前财产处置的承诺不受法律约束吗?
      【分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夫妻任何一方可将其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则汤某以承诺方式表明其婚前3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向黄某作出的要约,黄某予以接受,双方对该3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合意已达成,具有合同约束力。
      有人认为:汤某的承诺只是一份赠与合同,在其实际将房产赠与过户之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从而黄某无权取得汤某承诺的共有财产份额。又或认为:汤某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结婚并白头偕老。
      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均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一,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关于财产归属的确认协议,该协议一经签订,在夫妻双方之间即具有确认物权归属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确认协议虽不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产生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请求权,从而赋予任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据此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
      而赠与协议是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该协议只产生受赠人向赠与人要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但在赠与人随时撤销赠与时,该请求权基础随即消亡,并不能稳定地产生赠与标的归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同时,赠与协议所创设的权利(如果因赠与协议已被公证或其他法定情形而不能撤销)不受婚姻关系的存废影响,无论期内还是期外,受赠人均有权主张交付赠与物。
      因此,夫妻关于共同财产的确认协议虽与赠与协议功能相类似,但并不等同。从特别法的角度讲,夫妻关于共同财产范围的确认应视为确认协议,而非赠与协议。
      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黄某请求判决确认汤某名下3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如此,也才能弘扬信守承诺和夫妻协作的社会价值观。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无论是确认共有还是赠与,由于夫妻之间这种财产转移约定具有道德性质,擅自撤销或不予交付将根本影响社会公德,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撤销赠与。
      第二,关于承诺为共同财产是否附白头偕老的条件问题。首先,汤某作出的上述承诺一定包含了双方结婚的条件,否则就不会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说,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汤某作出的上述承诺是以黄某与其终身厮守白头偕老为条件的;其次,即便牵强地解释所附条件包含白头偕老,该条件极可能因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而无效。
      【结论】
      综上,从正常的司法审判经验来看,应当支持黄某分割汤某承诺归公的3套婚前房产,汤某应当信守承诺,且应受承诺法律效力的约束。


    【作者简介】
    郑绪华,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商法》2020年度"中国律师TOP100"榜单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郑绪华律师秉持极致探索的诉讼风格和敏锐的诉点把握,擅长股权投资和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和疑难商事争议的处理。著有《对赌法律实务》(投资争议方向,法律出版社)、《精进股权》(项目投资方向,法律出版社)和《公司诉讼类案裁判研究报告》等作品。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2/11 1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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