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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
【法宝引证码】CLI.A.4126515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合同无效;合同效力
    【全文】


      【编者按】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与2022年11月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相比略有删减、调整,共九部分69条,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中的有益规定,并对司法实践中不少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以招标等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关系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部分法律规则甚至发生了反转(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抵销规则,推翻了201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需要特别留意),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的法律问题(如连环转让中的撤销权行使问题,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问题,违约显著轻微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问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抵充顺序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七: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多份合同之间是阴阳合同的关系,还是合同变更关系,实践中经常容易引发纠纷。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一)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如果有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的合同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即存在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的情形,那么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典型例子就是建筑业领域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另行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被隐藏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
      如果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原则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二)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依法认定每份合同效力,根据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2/14 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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