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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次审议稿五年实缴制之再思考
【法宝引证码】CLI.A.4126527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金律师省察札记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实缴制
    【全文】


      2023年12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某教授到海勤律师事务所讲授“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实务影响”讲座,因该教授明确为内部分享,因此在本文中未经授权不作显名,对其观点亦不作陈述。《公司法》的修订工作已逾两年,一直以来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司法》三次审议稿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9月1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新闻通稿中,着重强调了改认缴制为五年实缴制的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另外,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问题,一直以来也收到各方关注,尤其收到司法的关注,在本文中一并探讨。
      问题的提出
      根据《公司法》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个提法在前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体现,而是三次审议稿新增的条款。本律师认为,其背后仍然是公司自治原则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更深一层,依然是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直接冲突,这在笔者以往的公司法修订系列文章中多次陈述,在此不再赘述。营业执照上体现注册资本金是我国比较的特殊的一个制度,从比较法和涉外法律工作实务的角度,我们注意到英美系国家注册公司通常以公司股份数为基本注册内容,而非所谓注册资本金。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其可以统称为法定资本制,是来源于德国公司制度。那么,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我国公司资本全面执行认缴制,即所谓的“0元开公司”。不可否认,在一定的时期内,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为活跃市场经济作出了贡献。
      五年实缴制可能引发的问题
      本次三次审议稿提出的五年实缴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五年需要全部实缴到位,将可能引发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公司自治原则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限缩,相当于回归到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实质上为公司设立加上了一个门槛。从行业角度看,我们国家的经济结构中,近十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对经济增长年均贡献率达55.6%[1],而第三产业往往是轻资产运营,当然也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最大获益产业。如果要求这些中小服务业企业在五年内全部实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不同行业“回本期”的商业逻辑有待探讨。
      二是关于减资的问题,目前三审稿的简易减资程序延续了此前的规定,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可以减资但不得分配,而与此同时要求全体股东按比例减资,这实际上没有考虑一个处于上升期的企业,但因设立时注册资本偏高,而依经营策略适当减资的情形。笔者接触到的一些创业者是成熟的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但更多的中小企业创业者是没有相关经验的,他们更多的是先做业务,再在实践中不断打磨、调整。如果设置了五年实缴期限,又没有相应的灵活减资程序作为补充,对于前述创业企业来讲,可能面临重大风险。
      三是对已注册的企业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应当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从公司注册的现实来看,会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公司法正式确认五年实缴制前注册的壳公司的问题,以及壳公司交易的问题。再比如实施后公司主体注册断崖式下跌的问题。如果溯及既往,责令已注册企业在五年内全部实缴到位,是否会迎来企业的注销潮。
      四是关于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明确为公司法修订条文,从法律来讲,公司股东本来就是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如果一个公司,因巨额负债而走向终结,那么,首先就会找到股东对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如果无法实缴则这位股东会出现在各种诚信不良记录上,对其已经构成社会性诚信打击,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一个人故意通过注册资本认缴制,去谋取某方面的利益,进而导致自身无法在诚信社会体系立足,恐怕得不偿失。
      五是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过渡到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还是要以量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充足的企业数量,才能通过市场选拔出高质量企业。因此,保证市场主体的大量快速新陈代谢还是有十分必要的,而五年实缴制可预见的会减缓这种新陈代谢。
      解决路径的思考
      不可否认,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在实践中会有效遏制一部分所谓的“皮包公司”、“骗子公司”的迹象。但笔者认为,长期来看,我们需要规划更复合且更符合我国实际的诚信体系。从过往的十年来看,作为一个普通人已经可以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一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基本信用情况,被司法执行情况,司法风险情况等。这些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初步构建诚信社会的信息网格。因此,真正要杜绝“皮包公司”、“骗子公司”的迹象,要通过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来实现。
      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素养,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之前,对债务人进行适当的诚信调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对债务风险进行源头治理,审慎作出公司决策。
      当然,对于实施欺诈或诈骗的公司主体,还应进行有效的识别,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实施严厉的法律打击。
      小结
      总体来看,五年注册资本实缴制有利有弊。我们需要看到该制度积极的一面,也同时需要考虑实施该制度可能出现的衍生问题。笔者认为,随着大数据、大模型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通过建设公开渠道的诚信评估体系,应当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构建更加透明和诚信的市场和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将最终的选择权和决策权交给市场,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金宇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税收与财富规划部秘书长,悉尼大学法学硕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公司综合类业务、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投资与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等领域。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2/15 1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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