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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合同签章的注意点
【法宝引证码】CLI.A.4126604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儒者如墨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合同签章
    【全文】


      人章问题的背后,是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权限问题,代表权与代理权的区分,取决于法人性质实在说还是拟制说。
      我国采用的是法人实在说,区别代表与代理。若能以与法人本身的关联度而言,或许可以简化出“代表-职务代理-委托代理”的层次递进,尤其是借助公司法第16条的对外担保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越权代表下的责任承担了解以便于理解规则。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施行,部分问题亦应进一步的研讨。
      一、合同成立的签名盖章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解读:
      本条规定为,“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但在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章,签名或者按指印的人又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人应有相应的授权。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顺延该思路,有必要注意,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三者效果系由不同的。不发生效力与无效之间距离尚远,一旦无效则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补正的空间,也不可逆。(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相应增强合同无效的认定要求和难度,而是偏重在合同有效的认定下处理问题,另见《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借名购房与借名投资的合同效力》)
      关于公司印章的分类,我们查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的一种介绍,即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加盖公章是否等同公司授权?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加盖公章是否等同公司授权?》
      最高法院倾向意见,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外从事交易活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包括冒充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进行的所谓代表行为)均属代理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
      考察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要区别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但不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当然,考察公章真实性并非全无意义,其是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全部因素。在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
      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其合理性。
      九民纪要对该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此不再列明。本环节主要是引出“公章”与“代理权(代表权)”的角度,重点是现行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关于有章无人、假人真章等问题。
      三、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
      解读:
      本条第2款、第3款对实践中常见的“有人无章”“有章无人”情形进行了规定。
      合同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加盖印章,相对人不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代表权限或者职权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合同仅加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字,相对人不能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也不能证明合同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订,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享有代表权时,不应仅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超越权限,还应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在判断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时,不应仅审查是否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形,还应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及公章问题的裁判,首先,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其次,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严格而言,“认人不认章”是有些片面的);再者,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若是按照该思路,首先,区分代表权与代理权的区分;其次,若系代表权,注意越权代表和表见代表;若系代理,注意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在这个角度,有必要区分委托代理与职务代理。再者,越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分。
      民法典504条规定了越权代表与表见代表的制度,但系原则性规定,在合同通则解释第20条进行了细化。在第21条,细化了职务代理。若以实务操作现象而言,可以借助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越权代表)制度进行理解适用。但担保制度解释仅限于担保,而合同通则解释第20条将之扩至整个合同层面。至于在表见代表与善意的关系上,区分善意恶意,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但又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方具有意义,常见情形主要是,有决议但决议不适格和形式上有决议(但决议系伪造)。
      民法典第170条将职务代理规定置于“委托代理”名下,表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但职务代理并不等同于委托代理(可以从),其可为一种独立的代理类型。涉及到“假人真章”的场景,依照目前的倾向,需要识别签约洽谈人的身份。

      在本环节,我们更多研讨下“有章无人”、“假人真章”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否及相应责任的认定。
      就“有章无人”的场景,现行解释明显提高了签约环节的举证要求和难度,尤其是当下(非现场签约)的现状,如何协调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的有效融合,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指引。另如是现场签约,签约现场的照片等场景的固定保存,技术性要求高,具体有待于司法实践对此条文的反馈,以进一步指引签约环节的规范性。每一种规则颁布后,总会有相应指引作用,尤其是合规性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可以重要研讨一下“假人真章”的场景。即公章尽管是真的,但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倾向认为即便公章是真的,也不排除他人通过偷盗甚至抢夺等方式取得的可能,因而一概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也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公。
      “假人真章”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但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系由何人所假冒。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张被假冒签字的情况下,考虑到相对人有义务核实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因而相对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是他人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义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缔约,纠纷发生时可以认定该他人系何人。在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的情况下,相对人很容易核实缔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故他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公司缔约的行为并非代表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越权代表的问题。但其确有代理权的,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缔约,不妨碍构成有权代理;反之,构成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明知缔约人并非法定代表人且未取得代理权就与其订立合同,往往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一般可以排除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三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有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则来认定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赫少华律师,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和城市治理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成员、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2/28 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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