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擅自处置虚拟货币,容易出现哪些法律“坑”?
【法宝引证码】CLI.A.4126705
    【学科类别】金融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虚拟货币;刑事风险;司法机关
    【全文】


      01引子
      近年来“币圈”玩家往往会听说一些极为相似的情节:某年月日,张三被远道而来的异地公安机关深夜“带走喝茶”,随着公安机关一起拜访的,还有某技术公司的专业人员,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公安机关将张三家中的手机、电脑等设备通通带走。在随后的侦查讯问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认定张三的行为涉嫌犯罪,对其手中的虚拟货币进行冻结,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张三自愿交出虚拟货币钱包秘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将涉案虚拟货币变卖处置。第二种情况是对张三构成犯罪的问题未置可否,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张三签署授权书,大致内容是张三自愿授权公安机关对其冷钱包和交易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以达到打击犯罪、避免受害人财产损失之目的。
      当然,上述情节只是一个简化版本,但在所有类似的情形中,都会出现三方主体,①即虚拟货币的原持有者,通常也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上文情节中的张三,②即公安机关,③即帮助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科技公司通常会收取10-20%的手续费,换言之这种情况有可能被描述成“第三方处置公司会以市价80%的价格收取公安机关手中的涉案虚拟货币”。当然,有的第三方处置公司也会超过10-20%这一区间,收取30%左右的手续费。于是我们就要追问一个问题,帮助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这一行为是否有合规风险?
      02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商有哪些刑事风险?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第三方处置公司,既然公安机关处置虚拟货币属于“办案刚需”,那么第三方处置公司在和公安机关合作的过程中是否就必然自带“免疫光环”?可以被认为是正规的职务或业务行为,从而保障自身的合规性?恐怕答案是否定的。
      这其中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公安机关办案风险外溢引起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刑事风险;其二是第三方处置公司自身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带来的刑事风险,咱们先一个一个来说。
      (一)公安机关办案风险外溢引起的刑事风险
      所谓公安机关办案风险外溢引起的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刑事风险,主要指公安机关本身处置虚拟货币的程序存在问题进而引发第三方处置公司的风险。实际上近年来公安机关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一直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点。
      第一,当前我国对于扣押的虚拟货币应当如何保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将虚拟货币归为文物、金银、珠宝等贵重财物进行管理,也有的地区将其与现金等同进行管理。但无论何种管理方式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保管与处置相分离”的原则,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性,司法机关保管虚拟货币需要经办人掌握私钥,在这一情况下,经办人拥有控制、转移虚拟货币的所有权限,如同涉案现金直接交给经办人保管一般,这显然不符合“保管与处置相分离的原则”。俗话说得好,“千万不要考验人性”,倘若破坏了保管与处置相分离的原则,就极易滋生腐败,而这种腐败一旦被查出,极有可能牵连到第三方处置公司,这就是所谓的“腐败风险外溢造成的刑事风险”。
      第二,当前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虚拟货币,通常想到的是第一时间变现,这是因为客观上某些种类的虚拟货币受市场行情影响波动极大,办案机关有可能前一天扣押涉案虚拟货币,第二天该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就会大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很可能在案件尚未审定的情况下,将这些未决案的虚拟货币变现处置。在这种情形下,倘若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涉案金额认定与公安机关处置的虚拟货币的价格有出入时,第三方处置公司就会卷入“处置了未决案件财物”的困境,使得自身卷入公安机关处置程序违法外溢的风险之中。
      此外,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自愿与公安机关签署授权书,处置虚拟货币的场合,这种未决案件的财物处置也不一定合法。这是因为在法院正式判决生效前,涉案的虚拟货币还有可能是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财物。对此种性质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无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而是应当在判决后由法院执行部门来委托处置。《罚没财产管理办法》对于先行处置的规定,只适用于处置犯罪嫌疑人自有的虚拟货币,但是识别区分犯罪嫌疑人自有的以及非法占有的仍然需要司法审判来确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虚拟货币处置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容易陷入无效的境地,公安机关和第三方处置公司都会存在诉讼风险。
      第三,如果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我国的“9·24”通知虽然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明确禁止个人间虚拟货币的买卖。因此从行政法意义上说,虚拟货币在我国并不属于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国家也并未对虚拟货币的罚没另有规定。故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应当进行公开拍卖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处置,本身就具有程序违法风险,而这种程序违法风险必定会外溢至第三方公司身上,引发第三方公司自身的刑事问题。
      (二)第三方处置公司自身的刑事风险
      除上述公安机关办案风险外溢引起的刑事风险外,第三方处置公司自身业务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业界所言之“9·24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多种犯罪,应当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同时“9·24”通知还强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此外,《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均认定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非法性。
      根据上述之规定,显然开展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属于被严格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公安机关引入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上述活动,第三方处置公司业务本身显然是不合法的,不仅如此,第三方处置公司的上述业务行为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99号指导性案例中表现出的“禁止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精神,换言之,第三方处置公司自身相关业务自身的合法性可能都无法保证。
      03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公司如何做到合规?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第三方处置公司,既然公安机关处置虚拟货币属于“办案刚需”,那么第三方处置公司在和公安机关合作的过程中是否就必然自带“免疫光环”?可以被认为是正规的职务或业务行为,从而保障自身的合规性?恐怕答案是否定的。
      这其中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公安机关办案风险外溢引起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刑事风险;其二是第三方处置公司自身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带来的刑事风险,咱们先一个一个来说。
      如上文所言,第三方处置公司以及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程序仍存在若干值得商榷的问题,故飒姐团队在此强烈提醒相关处置公司的法律风险,但是不得不说,目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可以说是一种“刚需”,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委托手续要合法
      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主体除了具体的办案机关以外,最好有市局以上级别甚至是省厅的合作框架协议,如果能够以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投标方式参与竞标后获得委托最好。
      (二)委托事项要具体
      第三方处置公司必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事项,这些事项规定得越明确越好,相关的币种、数额均要有明确规定,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外溢风险。
      (三)委托手续费用要合理
      不得不说当下第三方处置公司的手续费用一般在10%-20%期间,实际上采取固定收费的方式会更加合规,倘若必须采用百分比收费的方式,尽量不要高于20%,否则容易引起处置过程中利益输送之嫌疑。
      (四)处置过程合规
      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一定要在境外选择符合当地法律、监管规定的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对于交易对手方的身份进行符合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定的KYC程序,同时不要与中国大陆居民或组织机构等主体进行交易,以做到合规。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当地虚拟货币政策、监管规定和持牌相关规定就尤为重要,飒姐团队建议尽量找寻全球化、专业性律所进行相关合规服务。
      04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再次提醒各位老友,在“9·24”通知尚未被变更或废止前,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工作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上述的合规策略仅是“权宜之举”,不能改变非法金融活动的结论。当然,如果我国后续出台详细的有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相关政策,则第三方处置公司的活动就可以作为正当职务行为进行(即以正当职务行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估计这一天的出现当在不远。


    【作者简介】
    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19 11:04:08

上一条:AI辅助司法与律师工作:可能的合规风险 下一条:辩护律师对控方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质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