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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年龄的认定 责任能力的裁判规则之(一)
【法宝引证码】CLI.A.4126829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事胜谈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责任年龄;责任认定;裁判规则
    【全文】


      【按语】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其本来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但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了犯罪,所以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种实现自由意志的能力,也就是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的意志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不自由或者不完全自由,就属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本公众号将连载《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总则卷)》关于责任能力的裁判规则的阐述。
      【裁判规则】责任年龄影响责任能力,具体标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即便行为人身体心智发展水平强于实际年龄,也不得突破,但作为从宽处罚情节时从宽幅度可以考虑行为人的实际状况。年龄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还体现在刑法其他条文中。
      认定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责任年龄,这是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拟制,未达到一定年龄的,拟制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一定年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法对行为人的年龄作了划分,确定了各个年龄阶段的责任范围和处罚方式。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我国刑法将人分为六个年龄阶段。一是12周岁以下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对任何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二是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属于特殊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有四重限制,缺一不可:首先,罪行上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其次,结果上要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再次,要求情节恶劣;最后,程序上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三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属于相对责任年龄段,或者限制责任年龄段,只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在这一年龄段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属于从宽处罚年龄段,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可以根据此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五是18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属于完全责任年龄段,对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不因年龄问题获得从宽处罚。但是,对于刚过18周岁,或者接近75周岁的犯罪人,可以酌定从宽处罚。六是75周岁以上的,属于从宽处罚年龄段。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
      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者推定,认为某一年龄段的人的自由意志有别于另一年龄段。事实上,不同年龄段的人认识能力、意志能力从整体上看确有差别。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心智状态的原因,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成年人有所差别,所以需要区别对待。而且,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既有其本人的原因,也有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承担责任范围应当有所限制。75周岁以上的老人,由于受与社会接触范围、个人身心状况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也会减弱。而且对于老人判处刑罚,还要考虑人道问题,所以刑法对其作了特殊规定。这只是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具体到每一个个体,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并非均是如此的,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也可能心智很成熟,身体很强壮。有些75周岁以上的,身心健康程度也会超乎常人。但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刚性的界限,实践中对于个体特殊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也仍然要遵守刑法的规定,该不负刑事责任的不负刑事责任,该从宽处罚的从宽处罚。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可以适当地压缩限制。而对于已满18周岁的人,如果其个体有差异,心智有问题的,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问题。这属于法官裁判权的范围,对于其中的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学专业问题,一般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处理。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只是证据之一,具体如何采信,如果确定被告人的责任能力,仍需要法官进行裁判。尤其是在二份以上鉴定意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表现更为明显。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一律使用“周岁”,是指实足年龄。《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说,周岁当天还不算达到周岁。比如,某甲2002年10月20日出生,周岁生日为10月20日,那么2016年10月21日零时以后才满14周岁。
      《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3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查明被告人出生日期,是认定其年龄的基础,所以关于被告人出生时间的证据也是刑事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被告人年龄,主要依靠户籍登记材料。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户籍登记信息不准确的,要尊重客观事实。如果无法查清的,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规定,也是本着实事求是并有利于被告人的态度来处理年龄不详的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很多司法机关采取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的做法。对于骨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年龄的,骨龄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但是,有时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被告人的具体年龄,在这种情况下,骨龄鉴定结论就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参考证据材料。”【注:见李兵:《〈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4期】
      把握刑事责任年龄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不仅限于本条的规定,还要与刑法其他条款结合起来。刑法多处条款涉及责任年龄问题。
      一是影响死刑的适用。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并非所有的被告人都能判处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此可见,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其犯何种罪行,后果何等严重,均不适用死刑。而且,这里指的是“犯罪时”,也就是说判断的标准是犯罪时是否满18岁周,而不是审判时。对于老年人,是以审判时为标准,也就是说犯罪时不满75周岁,审判时满75周岁的,一般不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危害性的考虑。另外,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不判处死刑,也会判处无期徒刑。对于75周岁上的老人来说,判处无期徒刑,差不多有终身监禁的效果。不适用死刑,自然也就不能判处死缓。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有人提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就体现不了从宽处罚,所以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这种想法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旋涡,对此类人员判处无期徒刑于法有据。当然,无期徒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人,《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二是决定是否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是一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不满18周岁是一个排除累犯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属于累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前罪不满18周岁,就不构成累犯,不管犯后罪时是否满18周岁。
      三是影响缓刑宣告。《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不满18周岁的人和年满75周岁的人,宣告缓刑的机会更大。
      四是影响附加刑的适用。《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作者简介】
    臧德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逾20年司法实务工作经验。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等,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2/5 1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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