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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安全履职宝典I董事高管篇2-董事会召集及董事长/董事主持股东会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股权与金融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董事会;召集;董事;主持;股东会
【全文】


  一、履职行为描述
  公司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长不能或者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主持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
  二、适用场景
  公司发生需要召开定期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后,相应股东会召开前。
  三、法律责任
  1. 董事会未按时按程序召集股东会,负有董事会召集主持义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或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负责股东会召集事务的董事应负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未按时按程序召集股东会,其责任在于董事会未形成相关决议,或形成决议后未被执行。而董事会未形成相关决议,其责任在于法定召集人未召集主持董事会,或虽召集主持董事会但半数以上董事不同意召开股东会;而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未被执行,其责任在被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董事未依法通知全体股东会议事项。
  2.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未按时按程序主持股东会,负有股东会主持义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应负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3.董事会未按时按程序召集股东会,或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未按时按程序主持股东会,导致相关股东会决议未能及时作出,或虽作出股东会决议但因召集/主持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不成立,给公司或相关当事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或董事会决议确定负责股东会召集事务的董事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上述情形下相关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选之董事或董事会决议确定负责股东会召集事务的董事可能因未尽勤勉义务而被监事向股东会建议解任,或被股东会罢免或更换董事。
  四、注意事项
  1. 董事应提请召开董事会以讨论通过召集股东会的相关议案;
  任一董事应向董事会常设机构或人员(如董事长/董事会授权代表)书面提请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以讨论通过有关召集股东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议案;
  2. 董事应联合半数以上董事对是否召开股东会事项进行表决
  当董事提请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以讨论通过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后,董事长怠于及时召集董事会的,任一董事应书面联合其他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以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决议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项。
  3. 董事应提请董事会通知各股东有关股东会召开相关事项;
  任一董事应于董事会已经通过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决议后,向董事会常设机构或人员书面提请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负责股东会召集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有关股东会具体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拟表决事项。
  五、重要问题与分析
  问题: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义务如何转化为董事的义务?
  理由: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会(注意并非董事)负有召集股东会的职责,但正如本章“第一节第一篇之五”所述,董事会作为公司内设机构本身不可能亲自实际行使召集股东会的职责,其召集股东会的职责依法只能通过自然人董事(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顺序去行使,如通过董事会形成决议授权董事代表董事会执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包括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告知会议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等方式去履行。即召集义务中自然包含通知之义。
  为了保障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义务得到及时和实际的履行,当公司发生《公司法》第62条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的情形时,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对是否召开以及如何召开股东会进行开会表决时,任一董事都应提示董事会召集人(如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等)及时召集主持董事会以开会讨论是否应当召集股东会以及如何召集股东会(含提前发送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事项;若董事会经董事提示开会后仍未及时召开董事会以讨论股东会召开事宜时,任一董事可以联合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董事就是否以及如何召开股东会事宜进行董事会决议;若董事会开会表决后同意召开股东会,则由董事长主持该股东会;若董事长拒绝或不愿意主持,可由副董事长或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来具体主持该股东会。
  如此努力争取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以及在董事长等不愿意主持股东会时联合其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以主持股东会等行为,对于相应董事来说,已尽到了提示召集股东会和推举合格董事主持股东会的义务了,从而构成勤勉尽责,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其他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怠惰导致股东会不能及时召开的情形出现,即便相应股东会未能召开,也不致于被利害关系人追究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郑绪华,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商法》2020年度"中国律师TOP100"榜单律师,广州、重庆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郑绪华律师秉持极致探索的诉讼风格和敏锐的诉点把握,擅长股权投资和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和疑难商事争议的处理。著有《对赌法律实务》(投资争议方向,法律出版社)、《精进股权》(项目投资方向,法律出版社)等法律实务专著。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2/26 1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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