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在新文科发展背景下,为更好服务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变革创新,新一轮的法学实验室特色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正在蓬勃发展。本文以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从其发展脉络和现状出发,提炼出法学实验室的一般特征,指出我国当前法学实验室建设可能存在的片面认识和创新误区,尚不能满足新文科建设的需要。今后,我国法学实验室建设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价值定位,并遵循分步实施、共建共享和系统优化的基本原则,从教学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三方面不断寻求完善。
【全文】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势在必行,“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已经全面启动。法学作为文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遵循“新文科”的理念宗旨和任务要求,从多个方面实现法学教育的创新发展。2018年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发展“互联网 +法学教育”,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辅学的多维度智慧学习环境。在此基础上,“新法学”建设的关键点和着眼点之一是改革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新模式,即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以深度运用虚拟仿真、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学实验室为基本载体,直面和补足传统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中的诸多短板。
目前,我国的法学实验室建设及实践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条件较为优秀的国内部分高校开展“先试先行”工作,业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尚未体系化和全面普及。本文试以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及实践教学为例,结合其发展现状和探索实践,以期深化我国法学教育实验室在新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法学教育实验室建设的现状与内在特征
我国自开展新文科建设以来,法学教育实验室建设坚持秉持新理念、确立新使命、赋予新内容、贯彻运用新方法的整体思路,而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就必然会产生新法学。[1]新文科建设强调传统文科与理工科的交叉融合发展,需要体现在文科各个相关专业的建设之中。当前我国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便是对理工科研究教学方法的一种借鉴与融合,最为贴切地体现新文科建设的要求。一直以来,对于“实验室”的认知基本上都是和理工科专业紧密联系。新文科建设强调,文科发展应当不断丰富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一般而言,实验或是为了发现某一自然现象,或是为了验证某一规律定理的客观性、正确性,实验的基本特点是可重复性、可再现性和稳定性,而对于自然规律的探索与验证方式在法学研究与教育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物理实验为例,在相同的实验环境下,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按特定程序均能得出完全相同、可靠的结论。通过实验研究不仅能极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研究能力,并且一个显著趋势是,不同于过去几个世纪民间科学家和手工艺人研究成果的大量涌现,如今越是前沿、重大的理论发现和技术创新对高水平实验室的依赖程度越高。因此有观点认为,高水平自然科学实验室承担着实验教学和科研创新的双重任务,是评价一所高校质量的关键指标,也是我国迈向现代化教育强国的重要标志。[2]
在法学领域,我国法学教育实验室建设虽早于新文科建设理念的提出,但实际上也和自然科学领域息息相关。例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法学教育招生后,部分综合性高校和政法学院先后成立了一批涉及犯罪刑侦、物证鉴定、法医检验等内容的技术实验室。[3]200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立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主要整合了治安、侦查、刑事和法学等学科以及犯罪学系、警体战训教研部的有关技术、实验和实训教学资源。[4]2008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华东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五所高校正式成立了国内首批(法学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从各示范高校法学实验室的名称不难看出,法学实验室承担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和实训两部分,其体现了新文科建设对于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课程安排上则增加了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主题辩论、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内容。2020年,在“互联网+法学”背景下,七门法学课程入选了首批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计划,在内容上涵盖了知识产权、警察学、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国际经贸规则和社区矫正等诸多领域,实验环境和方式上都进一步呈现出智能化、多样化。[5]在虚拟环境下,无论是教师或学生都能从自身需求出发最大程度地整合学习资源,创新实验项目,其不仅实现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实践教学的深度融合,也填补了我国法学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一块空白。[6]
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自2002年成立以来,其发展脉络和建设方向与前述各知名高校法学实验室大体相同,先后成立了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校外实训基地等传统类型实验室,基本建成了实验教学资源管理、课程管理和评估管理三位一体的线上综合实验教学平台。以智能化程度为标准,本实验室的建设可以划分为“2003 ~2017年”和“2017年至今”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工作落脚点是“从无到有”:进行集中化、规模化的实验室建设?打造一支专业齐备、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建立实验室人员、设备、耗材管理和运行安全规范等基本制度。第二阶段的建设重点是“从有到精品化、特色化”,即一方面推进教学改革,贯彻新文科建设对于科教深度融合的要求,促进法学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创新、丰富法学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率先开展国内法学信息化、智能化教学体系和教学环境建设,构建包括智慧教室、虚拟仿真实验室、混合现实实验室等在内的法学智能实验室,多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初步实现了教学条件和手段的多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另一方面强调“价值重塑”,注重法学教育对于学生思想引导与价值选择的作用,秉持“大实验观”理念,将“实训、实践和实务”有机整合纳入法学本科生培养方案。
基于当前的建设实践,笔者认为,法学实验室与自然科学实验室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学实验并非以发现或验证某一社会现象、规律为目标,也不强调对“循因求果”实验程序和标准的严苛遵循?而是以“师生互动”、“情景模拟”和“实践技能训练”等创新教学方式作为依托,实现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对法学学科教育的新要求。可以说,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法学实验室建设围绕“情境模拟”为核心被赋予了诸多新的特征:(1)提高学生应用跨学科交叉融合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职业情境和社会场景,如要求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和仲裁员等职业,又如模拟商务谈判、社区调解等环境。 (2)着重模拟空间所具有的中国深层文化法律环境,强调运用中国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引导法学实践。拓展模拟空间自由度,法学实验既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开展。 (3)突出法学实验的价值选择与思想引导。通过将实验对象的具象化和人格化,一方面帮助学生贴近生活、走进社会,还原一个丰富多样的真实世界?另一方面通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思想,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这些特征成为衡量一所法学实验室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构成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实验室的内在特征。
二、法学实验室当前建设的主要问题与误区
新文科建设强调信息技术对于法学教育研究的赋能潜力,这使各类教学技术不断受到学界的关注。一方面,近年来人工智能、虚拟仿真、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引发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另一方面,随着2018年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8〕5号)发布实施,在社会舆论和国家政策的双重加持下,一批智能实验室、智慧教室建设项目在各大院校内纷纷上马。武汉大学自2017年以来,学院逐步建设“法学多维度智慧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水平在国内法科院校中起步较早,取得较大成效?以团队成员为核心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实验教学团队长期活跃在教学一线,针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积极探索信息化、智能化法学实验教学手段,努力弥合法学理论、实践、实验、实训教学之间的鸿沟,通过硬件购置、软件自主研发,不断推进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不可否认,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在推进高等教育实验室发展上具有很大价值,但是和法学实验教学的融合效果如何,笔者以为目前盖棺定论为时尚早,对此应加以理性审视、辩证看待。
结合本中心近年来的授课效果及评估情况,笔者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或存在以下两点片面认识和创新误区,以期促进相关讨论:
第一,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常见通用的技术手段看,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增置的虚拟仿真、混合现实实验室,一方面中心教师团队密切配合,不断学习新知新术,改进课堂教学和实务教学,配备完善的虚拟现实硬件和不断完善的软件,拓展法学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更新。以虚拟现实软件为例,通过虚拟现实软件能够模拟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训练学生对于刑事案件的事件还原能力,也能够通过虚拟现实软件模拟枪支认定等在现实中难以完成的技能训练。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校内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的缺口,使更多学生足不出校便可自主训练专业技能,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法学实验所运用的软、硬件智能化水平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难以完整模拟法律职业、案件中全部情况,无法支持人机间的互动试错,致使实验条件和结果在操作中都客观远离了社会复杂性,趋于理想化。事实上,从传统的模拟法庭、仲裁到如今的虚拟仿真、混合现实课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主义的问题并未随着新兴技术的引入得到根本解决。 “情景模拟”的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的无限贴近与还原,而当下实践教学无论采何技术手段,“模拟”“虚拟”都更近似成为一种“表演”[7]:学生选定角色,尔后根据自行检索或软件给定的证据、法律文书和卷宗等材料进行各自角色行为、陈述的顺序演练。随机性、偶然性影响因素和学生的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人人互动”还是“人机互动”均难以充分体现。
第二,过于偏重学生自主学习、自由发挥导致教学管理和课堂组织松散化,课程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法学教学目标和主题。从法学实践教学的授课过程和效果角度考察,虚拟仿真、混合现实实验室给广大师生提供了一个多感官刺激的三维空间,用视频、3D影像等方式来呈现表达教科书上的“枯燥”理论,但是丰富的画面、声音和软件功能也更容易造成学生关注点的偏移和专注力的分散。而站在课堂引导、管理者的身份立场上,教师们也面临着相同困境:在备课前需要花费相当精力熟悉、掌握各类设备、平台和软件的操作,而非对重难点问题的深入讲解?在授课中也会因疲于应对不同学生的操作困难和突发情况而带来教学计划的延误。武汉大学法学院通过多年的师资引进工作,教师结构目前较为合理,但个别专业老龄化趋势凸显。随着近几年招生规模逐渐扩大,总师生比仍然接近1:20,绝大多数院校的法学实践课堂基本上是由四五十名学生(甚至更多)和一名教师共同组成的。提倡学生自行探索、交流互动必然带来教学组织、课堂管理的松散化,教师根本无法在同一时间内统筹兼顾全部学生、小组或行列的不同情况并一一回应。因此当法学实验室试图以新功能、新技术来“赋能”参与实践教学的广大师生同时,也客观上提高了使用者的技术准入门槛和教学的组织管理难度。应当看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固然重要,但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如果不符合现实条件而一味硬上,反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课堂教学应有的内涵形成冲击,应辩证地分析和适应当前教学改革创新中的问题、思路和工具。
基于法学实验室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可以看出,当前法学实验室建设虽然受新文科建设影响而采用了新的教学设备与教学方法,但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本学科 +新技术应用”层面。从思想认识角度看,新文科建设中所强调的融合发展,既包含了研究范式的融合,也包含了研究论域的扩展与综合应用,而法学实验室建设仍停留在表层的结合上,难以实现培养具有综合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的目标。除此之外,通过教学方法上的革新,贯彻新文科建设对于“话语主导”与“价值重塑”的要求仍需要在教学内容上和形式上取得平衡。从底层教学资源配置来看,法学实验室教学方式的改变倒逼法学院人力资源配置重塑,不论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抑或社会实践的广泛交流,都对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仍有待进一步实践探索。
三、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目标定位与基本原则
新文科建设中对于学科融合发展的要求对我国法学学科发展不断专业细分的趋势具有一定的修正作用。自我国学科专业的组织形式体制化以来,学科分化的过程从未停止,并在专业划分和知识管理方面日益深化,表现为不同的法学二级学科。但是,学科教育知识结构同社会实际需要的脱节使学生进入社会后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围绕传统“学科专业目录”建构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正使越来越多法科学生面临着职业危机,特别是在强调多学科交叉和综合运用的现代社会中,“泾渭分明”的法律知识体系并不利于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直面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法律教育中的问题,以社会问题及法律职业技能为中心,重构当前法学教育知识结构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也应当看到,传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当前的教学知识结构有着便于体系化、普及化的优势,不能简单加以否定。为协调两者关系,通过增加法学实验室建设开展以法律职业技能导向的教学方式成为一种较为现实的解决方案。
正是在此种迫切需求下,法学实验室应将自身建设的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打通学科边界,以情境化问题的解决为实验室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同时还必须清楚认识到,无论是否增添虚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法学实验室的工具性存在都不会得到改变,其发展不得游离于“补充、辅助和服务于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律思维塑造”这一主题之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强调育人过程中的能力、知识与人格塑造的统一,在现代人文及科技与法律科学的有机结合中,突出人才培养目标的综合性和社会适应性。[8]
基于此认识,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从三方面开展了建设探索。从教学内容方面来看,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注重推动校内相关教学、学习和技术等资源整合,积极促进人文社科内部、人文社科与理工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从教学资源配置来看,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已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虚拟仿真实验室和混合现实实验室等教学资源模块化分设,并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已建立教学实施、教学管理、教学对象评估、案例素材编辑、校友资源应用等相应数据库,并将各系统端口统一接入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门户。[9]从教学实践来看,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根据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一般规律进行多层次、分阶段和有针对性地组合使用,逐步形成从理论教学(文书写作、案例分析)到模拟训练(模拟法庭、虚拟仿真),再到社会实践(法律诊所、调研实习)的递进式实践课程体系,改革和调适原先由“专业目录”主导的课程安排。具体措施包括:(1)鼓励和引导学生走进社会、深入社区,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社会调研等形式将校内教授的知识技能直接应用于社会,在实际生活中检验和发展理论。例如,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定期组织教师带队赴湖北、河南、江西、湖南等省市地方开展社会调研,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2)积极寻求社会支持,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邀请法律职业者开展讲座培训,指导实践教学等。目前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已建成校外实训基地54个,类型包括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公司、律所和银行法务部门等,涵盖法律职业所涉的各行各业。 (3)适时考虑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从武汉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首先,法学实验室建设是一个需要多主体、跨部门、长周期协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更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方案规划(思路拟定)—试验探索(建设实施)—评估反馈(思路验证)—发展调整(建设实施)。其次,法学实验室的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外溢性,社会实践中所利用的公共社会资源并非实验室所独享,随着走入社会、深入社区等实践形式的开展,高效地利用了公共社会资源。而构成法学实验室社会实践的渠道也可以在不同学校的法学实验室间交流互动,从而证明了法学实验室教学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与高质量的社会主体互动。最后,融合发展通过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式,完善了法学知识结构的体系性,通过系统化的学习,实现了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应用的衔接,有助于克服理论学习与职业技能的脱节。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从实际工作中提炼和归纳出了如下原则,为我国今后法学实验室建设提供参考:
一是分步实施原则。法学实验室在规划发展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设施设备应当分步骤引进,师资培养应当分批次展开,课程开展应当从主干到辅修逐步增设,教学制度体系应当从局部完善到整体建立健全。分步实施的内在逻辑在于,法学理论知识的数字更新、教育模式的复合探索与法学人才市场的供需重组发展具有交互性,法学实验室的规划发展需在前一阶段建设的探索反馈中不断修正知识体系、教学方式和人才技能需要。[10]
二是共建共享原则。法学实验室离不开人、财、物的长期投入,学生社会技能的培养和反馈有赖于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实践。为此学校应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达成合作,“校地结合”实现(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在满足校内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可适时开设面向合作主体需求的综合能力培训班、专题技能提高班等,建立长效的资源共享机制。此外,因法学实验室在发展进程中需要有机融合其他学科方向和师资力量,故实验室应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学生社团等开设选修、体验类课程,实现校内学习资源共建共享。
三是系统优化原则。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应在课程体系中互相结合,相得益彰,不得偏废。实践教学是以理论为前提的,学生只有在低年级阶段扎实掌握完备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在中高年级阶段开设实践课程。与此同时,实践教学又是有现实需求导向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应充分尊重和兼顾现有法学学科类型和教学传统,同时不断优化其内部不同层次实践课程的衔接协调。
四、推进我国法学实验室建设的主要路径与建议
在现有基础上,我国法学实验室无疑需要在新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建设,和国内一流自然科学实验室相比,法学实验室的“高标准”“高质量”并不是简单指实验条件环境的不断改善,抑或技术设备投入层面的不断突破,而是从“本我”出发尊重法学特色,回应新文科建设的时代要求,探索出真正属于法学学科所蕴含的原创性内容。具体而言:
(一)建立贯彻新文科理念的交叉融合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虚拟仿真、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不少新的改观,我国已明确将交叉融合学科作为一项新的学科门类,这既说明学科交叉已成大势所趋,也反映出国家对交叉学科的高度重视。为此,各高校应当有意识地丰富拓展相关理论和实践教学来推动和促进交叉融合型法学教育体系的改革。
一是教学团队建设的深化。在新文科背景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中,专任教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实验室教学团队的深化发展本质上是专职教师的支持和投入,特别要强化多学科交叉的背景。例如,武汉大学实验室自2021年起开始吸收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方向博士作为实验员,并鼓励新入职实验员走上讲台,为本科生开设法学实验信息化理论和虚拟现实实验技能操作的专业课程,为今后中心实验员从“实验教辅”向“实验教学”职能的转变奠定基础。信息技术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普及,不仅要求教师及时增加自身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要求其主动关注前沿的科技动态,在课程中熟练运用相关信息技术,更要求教师特别是一线讲师具有引领技术和教育深度变革融合的意识。从根本上说,只有深入一线课堂的广大师生才能有效反馈、客观评价一项技术应用的优劣乃至教育改革方向道路的对错。未来,在线上教学、智慧教室的授课中灵活驾驭相关技术设备已愈来愈成为一名法学教师科学素养的重要体现?一位“技术盲”教师将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更不可能成为一名高校名师。
二是课程内容建设的深化。有必要重新有机整合传统的法学学科、专业分类体系。近年来,国外知名高校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等已先后设立“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或“人工智能法学”等学科方向。[11]课程内容包括法律文件检索(legaldocument management)、法律基础设施(legal infastructure)、法律信息学(legal information)、人工智能的历史与哲学(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法科技术与信息科学(legal technology&informationclass)、编程和法律(code and law)、计算机与法律(computer and law)等。[12]笔者建议,在交叉融合型法学学科的初期阶段,有资质和条件的高校可以适时开设一门1~2学分的《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概论》(导论)课程,邀请相关专家(包括多个学科)拟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并作为必修课程进行讲授。该课程属于初步的介绍性课程,其所涉及和介绍的每一项技术都有自己解决社会问题的思想路线和主干逻辑,作为法学学生只需要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维度加以了解和把握(而非技术的具体设计和操作细节)便能有效参与到法学的交叉融合发展中来,为今后进一步参与信息化、智能化的法律实践打好基础。
三是教学形式的拓展。除了继续完善传统的模拟法庭、仲裁、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案例教学、研讨教学和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以外,还需充分运用好开放式网络课程和虚拟仿真实验两种新兴手段。目前,前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视频演示步骤,而后者则可以提供贴近真实的模拟场景,但彼此之间尚未得到良好的有机融合。因此,今后或可考虑将二者置于同一平台上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在开放式虚拟仿真实践课程上学生可以基本脱离线下辅导,直接在开放式网络的视频讲授、文字说明、网友交流、线上答疑和虚拟仿真实践多者间灵活自由切换。[13]建立起全方位的网络理论学习和虚拟仿真实验交互、实体和虚拟实践并行的混合实践教学模式。另外还需注意到,2020年以来,大量远程教育、线上教学系统的实用化普及,如ZOOM、腾讯会议、腾讯课堂、网易云课堂、超星学习通等软件已得到了广泛认可。今后各院校还可进一步开发、开放线上教学资源,鼓励校内外学生主动学习各类感兴趣的课程,利用bilibili、网易慕课、微课等网络平台整合名师名课资源,辅助和扩大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面向。
(二)适当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规范要求,完善法学实验室管理体系
伴随各学科专业间的相互交叉、渗透,法学越来越注重实证主义研究,如注重采用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的量化分析、绩效分析、动态分析等方法,尝试“用数据和模型说话”等,使法学实验室逐渐增置了不少传统法学实验室所不具备的其他学科实验室的功能设施。另外,新添置的虚拟仿真、混合现实实验室在技术设备的采购、运行和维护等方面也有着诸多不同以往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因此充分参考自然科学实验室的管理制度,选择性借鉴文理科实验室共同适用的规范要求,无疑是必要的。
总体而言,我国高校自然科学实验室的管理主要有校级管理、院系管理和教研室管理三种基本的管理组织模式。[14]不同模式各有特点:校级管理模式的管理机构更加完善,建设资金投入更有保证,能有效“打破院际壁垒”,举全校之力发展跨学科、大平台实验室?院系管理模式则适合用以规划、指导专业性强的实验室发展?教研室管理模式多用于公共课、基础课开设的实验室管理。上述三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劣,就法学实验室建设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在管理体制上应保持相对独立,实行学校、院系(中心)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层面从总体布局出发,根据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整合现有教学资源,强化各二级学院实验室的大平台属性,避免因学院本位带来的教学资源孤立、分割和浪费?而院系(中心)则主要负责日常的专业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如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完善运行、人事、财务和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要求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同时,应加快完善以实践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实验室动态运行管理机制。和自然科学实验的操作机理相同,法学实验不同的法学实践项目、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通常也存在一定的顺序、层次和等级。从课程体系设计,到实验方案制定,再到教材编写、实践教学,直至最后对教学对象的评估反馈,针对实践项目中每一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能有效保证该步骤的扎实落地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进而避免法学实验室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和设备风险。
(三)加快构建内容合理、指标科学的法学实验室建设评价体系
法学实验室建设评价是对实验室是否满足高校教学和社会需求的分析判断过程,是对其现状和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的活动。只有通过对各高校法学实验室的设施条件、教学质量、规范管理和特色重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挖掘各自的优势和创新点,在反馈结论中给予必要的建议和指导,才能不断地增强建设成效。概言之,建立健全内容合理、指标科学的法学实验室建设评价体系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15]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
其一,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学实验室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涉及技术设备、师资队伍、教学成果、服务管理和环境氛围等诸多要素。为了全面反映法学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必须从整体出发将各项要素指标分层次排列,使评价要素指标结构清晰、层级分明。[16]评价要素要覆盖实验室运行的全周期,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要尽量还原其在评价体系中的地位,而采用的评价模型方法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非线性加权综合法等,相应的评价要素指标体系也不尽相同,各有其适用情形,需要结合评价反馈的实践,不断验证、补充和修改,逐步构建起相对科学、合理的法学实验室建设评价体系。
其二,为了强化法学实验室“情景模拟”的特色功能与实现,应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渠道形式,尽可能降低或剔除不适合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考核指标,如要求大规模建设数据库、信息港,增加物化投入、技术设备等。同时丰富完善评价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指标要求,如校地共建的实训基地数量、运行效果和资金绩效等。
其三,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学实验室建设评价规范。我国现已建立了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指标考核体系,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院校的法学实验室条件各不相同,采用统一标准进行“一刀切”式的评定并不可取。因此应充分发挥评价类规范的指引、引导功能,对于未纳入国家层面评价体系的部分院校的法学实验室,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并结合各地区、各校的工作实际加快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和评价方案,通过鼓励竞争、树立模范积极实现以评促建。
【注释】
[1]参见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
[2]参见郭洁、路军:《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研究》,载《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年第9期。
[3]参见郭洁、王英明:《理工科实验室对法学实验教学的借鉴作用》,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参见吴育生、郑玉芝、方堃:《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教学云平台建设》,载《实验技术与管理》2021年第12期。
[5]参见冯瑞琳、王至宇、周子璇:《“互联网 +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与应用》,载《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6]参见朱贺:《法学实验教学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基于多角色扮演交互社区矫正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为例》,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7]参见康雷闪、任天一:《高等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研究》,载《教育教学论坛》2019年第11期。
[8]参见冯果:《新理念与法学教育创新》,载《中国大学教学》2019年第10期。
[9]参见吴育生、郑玉芝、方堃:《新文科背景下法学实验教学云平台建设》,载《实验技术与管理》2021年第12期。
[10]参见危红波:《数字社会的法学教育因应——基于新文科建设视角的理论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11]参见苏宇:《“信息技术 +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
[12]参见邹卫中、李萍萍:《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融合发展研究》,载《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3]参见叶飞、廖成竹、章剑波等:《慕课与虚拟仿真深度融合的实验教学》,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4]参见马建荣:《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下实验室共享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5]参见刘丹平、王萍:《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与后评估的探索》,载《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年第4期。
[16]参见马如停、徐石海、李琰:《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践》,载《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