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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条规定是明确的,大家都能看得懂,也都能理解和接受。
但是在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时,法院的通知次数上,圈内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法院只通知一次即可(以下简称“一次派”);也有人认为法院要通知两次才行(以下简称“两次派”)。
大家看的法条、规定都是一样的,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解读呢?分歧是如何产生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法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层面的《民诉法》,并没有规定逾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司法解释层面的最高院《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节选)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分歧出现在两点上:一个是相关规定是否有隐含的前提条件?一个是前述规定中“仍”字如何理解与解读?
隐含前提条件
两次派认为,民诉法解释里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的“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实际上都隐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院此时已经通知过一次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了。
两次派的主要理由有两点:
其一,法院不先通知一次,当事人怎么知道要缴纳多少?何时缴纳?如何缴纳?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义务从接到法院专门的缴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
其二,只有在指定期限的基础上才会出现逾期,如果没有通知并限期,就不会产生逾期。
一次派认为,两次派的理解是断章取义,生搬硬套。
因为民诉法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都是一句话,且只有一句话,不能单独抠出一个短句或词语去扩张解读,而应该放在完整语境下整体解读。
整体解读,“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都应该是指本次通知缴费,不存在隐含了“已经通知过一次”的前提条件。
“仍”字的理解
两次派认为,民诉法解释里的“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仍”字隐含了法院应再次通知交费并指定期限,即第二次通知交费。
一次派认为,这里的“仍”字是“依然”的意思,不存在法院应再次通知交费并指定期限,即第二次通知交费的意思。
听上去两次派、一次派的说法都有点儿道理,究竟谁说得对呢?
明律表明一下立场,我是站一次派的。
先来谈谈对“仍”字的理解。
《新华字典》里仍字有三种意思:
1、 依然,还,照旧:——须努力。——然。——旧。
2、 因袭,沿袭:一——其旧。
3 、频繁,重复:频——。——世(一代又一代,累世)。
相关规定里的“仍”字应该是第一种意思,“依然,还,照旧”。替换一下,“通知后依然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依然不预交的”,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依然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没有第二次通知的意思。
二次派此处对“仍”字的解读,比较靠近第三种意思,重复。替换一下,“通知后重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重复不预交的”,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重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不太通顺,也不合乎惯常用法。
再来看看隐含前提条件。
民诉法没有具体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质上是也没说要“按撤诉处理”,主要还是看民诉法解释,同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我个人对这个条文的理解:“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只是陈述一种事实状态,即原告还没缴纳案件受理费这样一种情形状态而已,并不是指原告收到了第一次缴费通知,但却没有缴纳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就是讲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来缴纳案件受理费。
若如二次派那样理解,此处的用语应该是“人民法院应当再次通知其预交”或“人民法院应当第二次通知其预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不一定正确。
两次派曾援引了一个最高院判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并称最高院在该案中表态:当事人逾期未交诉讼费不能径行按撤诉处理,只有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
明律通读了这个案件的最高院《裁定书》,最高院并没有直接讲“当事人逾期未交诉讼费不能径行按撤诉处理”。
在本院认为部分,最高院先抄了一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民诉法解释的相关条文,略过不提。
之后,最高院讲“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句话和两次派总结的“当事人逾期未交诉讼费不能径行按撤诉处理,只有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很接近。
但也仅仅是接近,其实并不是同一意思,因为后面还有内容。
之后,最高院在本院认为中称:在前案中,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已交纳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77900元。提起本案诉讼后,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故程建华关于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也就是重点在于最高院认为,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虽然未按照某一张受理通知书记载的金额,如数缴纳诉讼费,但去先后分两次缴纳诉讼费,最高院认为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所以不认为要“按撤诉处理”。
这个判例,两次派解读后得出的结论,和最高院在本裁定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
而且,该案中上诉人主张依据的缴费义务源自案件受理通知书,也和两次派主张的缴费义务源自专门的缴费通知的观点,不一致,不太搭。
况且,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459号案例也不是指导案例或入库案例,不是裁判标杆。
恰恰相反,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判例,都是在法院在通知一次后,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就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了。换而言之,几乎所有法院都是站一次派的。
判例就不列举了,举不胜举,比比皆是。
按照两次派的观点,此时法院需要通知两次才能按撤诉处理,那也就是说所有的一次通知后就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都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重大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
司法实践中,这些法院裁定并没有因法院通知缴费次数不足两次,被改判、被纠正。
明律粗略检索了一下,网上支持两次派的文章,都是自媒体发的个人观点,官媒或传统媒体、权威媒体,没有发过支持两次派的文章。
法院的官方公众号发文,也是一次派的观点。
例如天津高院的官方公众号在2023年9月的文章,就是这样的。
客观地讲,圈内人持一次派观点的人数要多一些,持两次派观点的人数要少一些。
当然,真理和人数并没什么直接关系,不是人多就正确,就有理的。
但是,仅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还是希望各位当事人不要冒险。
咱先别管一次派两次派,谁正确谁有理,这诉讼费可得您自个儿真金白银摸出来的。
而且现在法院案多人少,您逾期缴费,简直是瞌睡时送枕头,法院送上按撤诉处理大礼包的几率极高。
费钱又不把稳,咱何必冒这个险呢?
尤其是上诉人,这个险就更不能冒了。
各位,是站一次派呢?还是站两次派呢?
如果因此导致法院在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时,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混乱的话,最高法可以考虑就此问题专门发文,明确一下,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时,法院通知的次数:一次?还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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