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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以股抵债对债权人追偿权有何影响
【法宝引证码】CLI.A.4127747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重整;追偿权
    【全文】


      引言
      以股抵债是一种重要的偿债方式,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实践中,股权价值的波动性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股抵债的定价机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追偿权的行使。破产重整中以股抵债对债权人追偿权有何影响,值得我们思考。
      01
      裁判要旨
      (2022)湘民终112号:破产重整计划不同于传统的契约法律行为,而是依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团体意思,决议过程中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个别意思表示之独立性为多数决原则所吸收,形成集体意思,约束所有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对以股抵债价格明确,且该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受偿金额应根据重整计划予以确定,差额部分可向担保人追偿。
      02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3日,金贵银业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元整。同日,曹某贵、许某分别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贵银业在上述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2月至7月,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分别与金贵银业签订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依约共计向金贵银业发放贷款1.45亿元。金贵银业到期未归还贷款。
      2020年5月28日,恒丰银行长沙分行与金贵银业、金和贵公司、曹某贵订立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同日,金江公司、曹某贵、许某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金贵银业重整计划(草案)载明:“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金贵银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财务咨询报告,金贵银业未来5年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为6.04元/股至12.08元/股。重整计划采用该区间的下限6.04元/股作为股票抵偿债务的折算价格……”
      2020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恒丰银行长沙分行自认已现金受偿3046105.25元,以股票受偿10388284股。同年12月31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2021年1月11日法院裁定恒丰银行长沙分行普通债权142505262.52元。
      03
      裁判结果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案涉重整计划对于债转股的折算价格已经予以明确,不存在恒丰银行长沙分行上诉所称债转股时每股价格约定不明的问题。该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讨论通过,恒丰银行长沙分行以线上表决方式对金贵银业公司重整计划投了同意票,法院亦裁定批准了该计划,故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债权人均是按照重整计划中约定的6.04元/股来折算抵债股票的价格,以实现破产重整状态下46.09%的受偿率,故对于抵债股票的作价标准应当尊重债权人的集体意思自治,否则会将体现集体意思和公法干预的重整计划实质性架空。至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上诉主张曹某贵、许某、金江公司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18.5万元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以股抵债的股权价格应如何确定,该问题关乎重整计划以股抵债的性质及其对应的清偿率等问题。恒丰银行长沙分行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因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得到保障而质疑抵债股权的定价。
      破产重整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而并非债务人的逃债程序,也不是管理人成就业绩的捷径。困境企业的债权人之所以愿意选择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源于债权人在权衡清算与重整的成本收益后,认为给予企业一个再生的机会将会使自己享有的债权获得高于直接清算所获得的清偿。如果债权人不愿意选择以股抵债,恰恰说明以股抵债方案对于债权人至少不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因此,努力制定合理的以股抵债方案,通过积极、耐心的说服与谈判,使债权人至少是多数债权人在利益的引导下自愿接受以股抵债,同时,设置有债权人不接受以股抵债时对应的债务清偿方案,由债权人自行选择,是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考虑到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以股抵债所获清偿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债权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以避免在破产重整中因债权清偿的不确定性产生的相关风险。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营破产与重整、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5/29 13: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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