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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诉求发包人担责的,应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A.4127748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房地产裁判指南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证明责任
    【全文】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诉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承担证明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论
      实际施工人诉求发包人担责的,应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诉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请求权基础是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旨是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发包人责任,在定性上,非补充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是法定责任;在定量上,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其数额上限为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二、实际施工人诉求发包人担责的,应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来看,实际施工人责无旁贷。但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并不知情。不掌握证据,就不掌握事实,实际施工人很难办。最高法一锤定音,实际施工人应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再难也得办。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与(2019)最高法民终92号相同,是主流裁判规则。
      三、发包人不能消极坐等实际施工人举证担责,也要积极举证来抗辩。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常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或工程款支付完毕等理由来抗辩。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并非意味着全靠实际施工人来举证,发包人可以袖手旁观。当实际施工人提交有力证据的,发包人也应积极举证反驳;否则法院将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进而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对实际施工人的重要启示有二:①积极举证。实际施工人诉求发包人担责的,应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证明责任。查不清就没戏,实际施工人得知难而进,要积极举证。②巧用规则。实际施工人要巧用证据规则,促成举证的重新分配与转换;如当有利证据如承包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由发包人掌握的,要果断申请法院责令发包人提交,发包人不配合的,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可认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事实成立,且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申xx主张xx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成立。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申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xx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xx公司欠付xxx公司工程价款。根据生效的(2017)川民终665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xx公司与xxx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6日和2012年11月15日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26日的施工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2012年11月15日的施工合同为备案合同,2015年2月5日形成的结算书并非对xxx公司实际施工内容的结算,x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至今仍未完成结算。由于x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尚未进行结算,故不能得出xx公司欠付xxx公司工程价款的结论。申xx主张xx公司欠付xxx公司工程价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二审中,虽然申xx均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但均要求以未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作为鉴定依据,一、二审法院未同意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申xx向本院提交了2023年9月4日形成的《竣工结算总价》,主张该份结算书是二审后按照实际履行的2012年9月26日的施工合同编制而成,从而进一步主张xx公司与xxx公司已完成结算。但该份结算书仅有xxx公司盖章,申xx并无证据证明该份结算书经过了xx公司确认,其关于xx公司与xxx公司已完成结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申某、成都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243号】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作者简介】
    龚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5/30 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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