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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放羊被车撞死16只,羊主状告高速管理方索赔近3万,法院这样判……

【法宝引证码】CLI.A.4127823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高速管理;民事判决
    【全文】


      *本文源自真实案例,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男司机小明有一辆重庆牌照的小汽车,哈尼族女子小红在云南玉溪养了不少山羊,两人素不相识,素无瓜葛。
      怪只怪一条全长190公里的叫做玉楚高速的从云南玉溪到云南楚雄的高速公路拨乱了两人的命运齿轮,硬生生把小明和小红给拉扯到一起了。
      2023年9月16日,小明开着自己的小汽车疾驰在玉楚高速往玉溪的路上。下午五点半左右,小明开到了朋多隧道入口处,然后,他发生事故,撞车了……
      幸运的是,他没撞到人,也没撞到车。
      不幸的是,他撞上了一群山羊,撞死了16只山羊,自己的车也损坏了。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汽车山羊一相逢便撞死山羊一地。
      好好的高速公路上,哪里来的山羊?怎么会有山羊?
      高速公路应该是封闭的,山羊怎么会跑到高速公路里来呢?山羊的主人呢?
      山羊是小红家的,事发时小红家人在放牧山羊,让山羊在高速公路边坡上吃草……除了放牧的地方异于常人,不太合乎常规,天要下雨羊要吃草,没毛病。
      事发后,交警召集3方对本次事故进行调解。
      哪3方?
      车主小明,羊主小红,高速公路管理方小楚公司。
      小红对小明说,你撞死了我的羊,得赔钱。
      小明说,我的车也撞坏了。高速公路上怎么会有羊呢?不应该呀。
      小明看向小楚公司,小红也看向小楚公司。
      小楚公司,怪我咯?
      交警未能调解成功,告知3方当事人可就各自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15日,小红起诉了,她没告小明,只告了小楚公司。小红请求法院判令小楚公司支付她经济损失29810.80元。
      29810.8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事故后小红支出了拉羊费用1000元,被撞死的16只羊总重543.60公斤,按市场价53元/公斤计算,543.60公斤×53元/公斤=28810.80元,合计29810.80元。
      立案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开庭。
      法官:原告,人家的车撞死了你的羊,你为什么让被告赔偿呢?
      小红:事发路段的防护栏存在多处漏洞,损坏了也没及时修好,要不我家的羊群也进不去高速路。我家羊群进不去高速公路,就不会被撞死。我家羊被撞死了,全赖被告。他们没有管好高速公路,必须赔钱给我。
      画外音:很顺畅很强大的逻辑。
      法官:被告,你怎么看?
      小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首先,冤有头债有主,山羊是小明开车撞死的,被告无侵权行为,不应赔偿。
      其次,我家高速公路系依法依规设计、施工,事发路段周边均设置了防护栏和防护铁丝网,被告每天安排人员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设施破损都会及时修复,并没有原告所说的“存在多处漏洞,损坏的也没及时修好”之情形。
      再次,被告不定期协同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进村宣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被告与原告签署有《玉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告知书》,被告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再再次,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禁止行人、牲畜进入高速公路内。原告的家人擅自在高速公路边坡上放羊,没有绳索牵拉或者使用其他工具对羊群控制,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造成妨碍,也是导致16只山羊被撞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还有,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曾多次进入过高速公路放羊,之前也发生过事故,其屡教不改。
      最后,原告如何处理死亡山羊,被告不知道,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按16只山羊总重543.60千克,按53元/千克计算损失的客观性。
      综上,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原告,事发当日,你的山羊群是如何进入高速公路的?
      原告……
      法官:被告,你是否清楚事发当日,原告的山羊群是如何进入高速公路的?
      被告:不清楚。
      法官,那好,我们一起去现场勘查,看看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高速公路两边安装了防护栏、防护铁丝网,防护铁丝网高1.3米至1.45米,防护铁丝网间距13厘米至19厘米。
      画外音:这种高度和间距,山羊、行人根本钻不进去的。也不知道小红家的羊群和放羊的家人是从哪里进入的高速公路?
      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照片及其他证据,原告承认了事发前多次进入过高速路放羊:2023年3月26日、3月30日、4月25日,在高速公路一侧边坡放羊,在朋多隧道内驱赶山羊群;2023年6月3日,在朋多隧道内原告的两只山羊被车辆撞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在玉楚高速公路两侧加装防护栏,设置了高1.3米至1.45米的铁丝网,在铁丝网悬挂安全警示,对沿线附近社区及村民进行高速公路安全宣传,并和相关人签订有《玉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告知书》。事发路段设置的防护栏、铁丝网无破损、缺失,已达到能够防止行人、山羊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目的,应认定被告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原告作为山羊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当对放养的山羊群进行有效管理,制止或驱赶靠近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山羊,但原告忽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疏于对饲养山羊的有效管理,导致饲养山羊钻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且在涉事隧道内其饲养山羊曾被撞死两只的事故发生后,仍未加强对放养山羊群的管理,最终导致钻入高速公路的16只山羊被案外人小明驾驶的小型轿车通过涉事隧道时被撞死,本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2024年1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红放羊没错,但放羊放到高速公路里,就有错了。高速公路里多危险啊,这道理大家都应该懂的。别说事发路段栏杆、防护网没损坏,即便栏杆、防护网有损坏,作为羊主也不能让山羊进入高速路的。这和别人家门没关,你也不能进去偷东西是一个道理。
      况且事发前,小楚公司已经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张贴悬挂警示牌,还和小红签订了《玉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告知书》,已经充分尽到责任了。
      事发前,小红家的山羊屡次进入高速公路,都已经被撞死两只了,还没吸取教训,没长记性。或许前面被撞死的两只羊,有人赔了钱了?
      按说小3万块钱的损失也不大,小汽车的交强险应该能覆盖掉的。小红没起诉小明,可能和责任认定有关,也许交警认定小红方全责了。
      小红起诉小楚公司,可能是想着小楚公司家大业大,不在乎这几个钱。还有自己家是当地农民,又死了16只羊,是“弱者”,法院也许会网开一面,判小楚公司赔钱的。
      法律面前,道理面前,管你是弱者强者呢。守法讲道理的,虽然是强者也要保护;不守法不讲道理的,即便是弱者也不应被保护。
      至于16只羊到底重多少,小红家如何处理这些被撞死的羊的,就不得而知了。
      羊不懂事很正常,羊主人也不懂事吗?
      本案中,最无辜的就是被撞死的16只山羊。虽然说作为被人饲养的山羊,迟早难逃一死,但羊生苦短,哪只羊会嫌自己命长呢?
      被四轮“钢铁怪兽”撞得支离破碎死去,这种死法也太不羊道主义,太惨烈,太难受了一些。
      生而为羊,也怨不得别人,但在高速公路上被汽车撞死,这些羊儿是有资格抱怨一下自己的主人,不守规矩,不讲道理,不羊道主义的。
      *裁判文书:(2023)云0425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6/14 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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