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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27832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房地产裁判指南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逾期答复;审核结果
【全文】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果的,该条款未与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一样标注下划线,系格式条款;且又未对等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因此依法无效。
案例评论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果的无效?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未与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一样标注下划线,系格式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并不能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尽了提示义务的挡箭牌。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对承包人权益影响很大,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妥为协商并提示说明,如此方能达成一致,产生合意效力。本案中,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未能与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一样标注下划线,无法体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符合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即“未与对方协商”,构成格式条款。
二、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未对等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依法无效。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实践中,常见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裁判规则很成熟了。本案很特殊,反过来了,仅有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效力如何?最高法一锤定音,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果的,该条款未与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一样标注下划线,系格式条款;且又未对等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因此依法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对发包人的重要启示:发包人在工程合同签约时一般处于优势地位,但对免除或者减轻发包人责任、加重承包人责任、限制承包人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如约定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一定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加粗加下划线。发包人要让承包人愿赌服输,强势就要直说,写在明面上;否则法律是公平的,过犹不及。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是否系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古城公司(发包人)与中柱公司(承包人)就案涉“织金古城”项目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均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接收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申请书后4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该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的内容未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案涉合同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均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以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上述条款内容无法体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并无不当。上述条款内容仅约定了承包人逾期未签字确认发包人审核结果的后果,未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内容免除了发包人责任而加重了承包人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亦无不当。
案例索引
《贵州某公司、湖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作者简介】
龚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6/18 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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