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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信托法》系列之一:为什么说信托法是普遍性的法而不仅仅是小众的金融法?
【法宝引证码】CLI.A.4128343
    【学科类别】信托、信贷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信托;金融法
    【全文】


    信托法的书籍一般都会引用英国法学家梅特兰的话:“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小书《中国信托法》也不能免俗,在第19页引用了这段话。
    不过,大家引用这段话,主要是强调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强调信托制度有超出普通民法制度的强大功能。
    但是,这句话中对信托制度“普遍性”的强调,被很多人忽视了。
    在很多人看来,信托法不过是一门小众的商法课程,最多能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并列作为金融四柱,已经很“抬举”信托法了。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金融法的教材中,信托法只是其中微不足道、语焉不详的一章。
    这绝对是一种误解。
    《中国信托法》开篇并不像其他法学书籍一样介绍信托和信托法的概念,而是为了澄清这种误解,展开介绍信托法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场景。
    理论是灰色的,本书尝试用事实和案例说话。
    ——在民事领域,除了目前正在兴起的、服务于高净值家庭的家族信托(据说即将突破1万亿规模)之外,信托在普通中层家庭内部养老助残和谐分配方面的功能,也正在为更多的人所关注。书中开篇第一章的全部信托案例,都不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可以澄清信托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的误解。说民事信托在民间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应当说并非妄言。
    民众的经济生活水平提高了,继承法所提供的财产传承和分配功能逐渐不敷使用,发挥信托的遗嘱替代功能正当其时。
    ——在商事领域,除了狭义的信托业(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着超过二十万亿的资产之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衍生品等的大资管领域管理的资产粗略估算超过100万亿,商事信托规模轻松逼近并超过我国的GDP。商事信托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在慈善公益领域。慈善事业是信任的事业,慈善公益信托因其强调受托人义务,管理专业公开透明,设立方便,慈善目的实现高效,在慈善领域中的重要性正逐渐为世人所认识到。《慈善法》修正公益信托为慈善信托之后,长期徘徊于千万规模的公益信托,在2016-2024年期间,迅速增长到70多亿元。虽然离我们的期待还有很大距离,但其作为“慈善轻骑兵“的地位不可小觑。
    ——在其他广泛的社会领域。本书第一章详尽讨论了在养老、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预付款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并用事例证明信托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强大功能。
    第一章中,还着力引入信义法的概念,指出信义法(fiduciary law)是包括信托法、公司法、合伙法、代理法、行纪法、中介法、监护法、遗产管理人法、医患关系法等在内的广泛的法律领域。在信义法中,核心的法理是信托法理。
    在梅因爵士“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概括之后,”从契约到信赖“(信义)的历史趋势正在为我们所观察到。
    忽视信托法为核心的信义法,法学研究将极大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托法的基础理论是民商法,但信托制度在民法、商法、金融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信托法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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