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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如何多元化解诉讼案件?
【法宝引证码】CLI.A.4128454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企业法务;诉讼
    【全文】


      当前,很多企业普遍反映案件越来越多,每年像割韭菜一样,消化一批案件又来一批案件,忙的焦头乱额。冷静下来想想,管理案件除了具体处置案件,更应当往前面走,关注争议矛盾,尽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除了等待法院判决,更应当主动作为,按照企业利益需求推动案件化解。除了处置一个个具体案件,在案件将成未成时如何遏制案件产生以及避免恶化,如何跳出案件司法程序让诉讼双方需求最大化满足?这些是我们法务人员应当深刻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更好展现价值的地方。
      一、当前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很多行业感受到的影响都比较明显。虽然“新冠”肺炎疫情过去了,但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恢复到之前的水平。反而,一些企业都过的比较难受,包括饱受案件困扰。我们一起分析一下当下案件的特点。
      (一)矛盾纠纷升级恶化
      过去,快速发展能掩盖一些问题,或是对一些小问题没有那么斤斤计较。有种“将军赶路不追小兔”的感觉,有扯皮的时间还不如多做一两个项目。但现在项目越来越难做,盈利越来越难,对一些扯皮、摩擦可能带来的损失更加看重。另外,一些企业老板面临的成本上升、销售困难等多重影响,也会更加焦虑。导致一些争议纠纷容易激化,谈不拢就诉诸案件维权。
      (二)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以及一些仲裁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案件基本一直在上升,并且难以看到下降的态势。从企业内部来看,房地产、建设工程以及很多行业,案件数量也是逐年提升。一方面,被动应诉案件数量在增加;另一方面,为了积极维权,主动起诉案件数量也在增加。
      (三)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对于企业而言,不论是单个案件金额,还是总体涉案金额规模,都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尽管近几年很多企业采取了“压存控增”专项行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不是说小项目出了问题,而是重大项目在承接、成本、生产、外销等方面也陆续出现问题。一些风险戳破之后,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重大项目也出现问题,甚至“暴雷”。
      (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过去,很多案件主要涉及合同彼此双方,纠纷带来的影响也主要仅仅局限于合同相对人。但现在,紧平衡状态让一些企业很难受,一些连锁反应不断波及很多企业。比如,现在的“三角债”问题更加明显,债权纠纷、股权纠纷混杂在一起。一些业务上的重大纠纷,影响到股东之间对企业的发展信心,牵扯到股东之间的公司治理纠纷;刺破法人面纱,追究股东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还有一些民商事案件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杂糅在一起,让很多案件看起来一团乱麻。
      (五)耗费时间精力更多
      随着案件金额越来越大,企业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代理律师承办案件水平越来越高,纠纷双方都高度重视案件,希望用尽诉讼权利。有的企业为了晚一些支付款项,采取了拖延战术,把诉讼程序用到极致。有的案件本身也比较复杂,申请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耗时不少,有的还不断质疑司法鉴定结果,不得不召开听证会等。还有的搞证据“突袭”等,导致举证质证耗时更多,甚至多次开庭,等等。
      (六)生产经营影响更大
      当前,由于案件数量更多、金额更大,加之外界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更大。一些重大案件会严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的发展,股东之间的纠纷也导致企业决策难以有效形成。很多案件会导致诉讼双方出现两败俱伤的悲剧。还有很多案件,即使赢了案件,也解不开业务困局、经营僵局、管理僵局。
      二、为什么要多元化解纠纷?
      多元化解纠纷是指企业在面对各种纠纷时,不仅仅是通过诉讼的单一方式,而是采用谈判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和手段来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的过程。多元化解纠纷包括矛盾风险化解、诉讼和解调解、仲裁和解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等。多元化解纠纷,有哪些好处呢?
      (一)避免矛盾升级恶化
      很多小矛盾,能及时、有效化解的话,就能够避免形成大的矛盾,更能够避免形成诉讼案件。很多矛盾产生后,前期双方都还比较友好,若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就能够避免双方闹僵,避免让矛盾恶化严重。等到小矛盾变成了大矛盾、大矛盾变成了诉讼案件,双方对薄公堂、耳红面赤之时,矛盾更加难以解决。
      (二)避免风险成为案件
      很多风险在发现之时或是在前期,一是双方合作关系没有破裂,二是后果影响比较小,化解起来比较容易,耗费的时间、精力相对都比较小。若没有多种途径及时管控住这些风险,风险可能就变得越来越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就越来越大,后期就会诉诸案件解决问题。
      (三)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可以更快地达成和解,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仲裁则可以在专业领域内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这样占用的时间可能就更少,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诉讼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相比之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协商等通常成本更低,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都能够得到节省,有效减轻经济负担。
      (五)有效化解难解死结
      有的案件基本处于僵局,就像“清官难断家务事”,仅仅企图通过法院判决来彻底解决问题不现实。比如,一笔明股实债的借款,借款没有完全支付到位,股权变更登记也有问题,随着双方彼此不够信任、没有信心而产生诉讼。无论法院判决让借款支付到位,还是完善股权登记,可能都不能实质性、根本性解决问题。有的判决没有胜利者,一纸判决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或许还是存在两败俱伤、经营僵局等问题。若双方能够坐下来和解,或接受调解,才能够让问题一了百了。
      (六)实现企业利益最大
      有时候,法院的判决不如企业意料,会带来意外“惊吓”。法院只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做出判决,并不会顺着企业的想法。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在股权登记、融资担保、专利技术等方面有具体的需求,而这些不一定能通过一纸判决实现。企业是市场主体,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往往都有个性化的需求。企业需要的不是规规矩矩的裁判文书,而是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能够保障更好生产经营。通过多元化解纠纷,积极谈判、沟通、协同,更能够实现企业的意愿、想法。
      三、如何保证多元化解合规?
      多元化解纠纷,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益处多多的,前面已经做了分析。但是,多元化解工作,最终还是要靠人去做的。对于很多企业,审计、监察越来越严格。对于央企、国企,巡视、巡察、审计、纪检等方面的监督,可谓是常态化的严格监督。很多领导干部合规意识越来越强,履职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也是逐渐提高。在多元化解案件过程中,涉及可能让渡企业利益之时,坚持“宁可错过也不能有过错”的态度;对于一直保持谈判沟通还是尽快采取措施维权,有的人选择了能证明自己“积极履职”的诉讼方式,如此等等。从这些问题、顾虑来看,必须先解决个人履职合规的问题,大家才愿意积极采用多元化解纠纷的方式。
      (一)多元化解行为可能遭受合规质疑
      1、企业利益损失。有时,被告愿意支付本金,但希望减免利息。这确实涉及原告企业的利息损失。若减免了被告的利息,就可能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2、输送交换利益。有时双方一直在谈判沟通,并没有采取起诉的方式。一旦他人先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了涉案企业的主要财产,就会有人质疑你为什么迟迟不肯“下手”,是不是收了对方好处。
      3、对方企业复苏。有时看到对方财产状况不好,怕对方马上破产,只要是资产就赶紧接受抵债,打不打折已经没那么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周期变化或者企业发展遇到机遇,可能一下子就活过来了,还可能发展的很好。此时,可能就有人质疑当时为什么要接受一堆“烂资产”,就应该等着现金回款的。
      4、资产大幅贬值。有的原告为了快速回款,会选择接受被告的一些房产、车辆等抵债资产。一旦这些资产大幅贬值,企业内部或许就会听到另一种声音:“当时就应该等着法院判决执行,说不定能现金回款;当时抵债的资产都打对折了,还不如不要。”
      5、超越个人职权。对于多元化解纠纷,往往有点“不走寻常路”的感觉。毕竟不是企业常有的事情,内部制度往往也不会因为较少发生的事情进行规范。对于减少利息的程度、免除罚息和违约金、接受资产的种类等,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更谈不上具体的授权。在没有制度保护的情况下,就会被质疑没有制度依据、超越职权范围。
      6、履行程序欠缺。对于为什么一直谈判而不起诉,为什么接受房产抵债而不是等待法院执行划款,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违约金为什么不穷尽法律手段,有时候没有经过集体决策就难以解释清楚。有的领导或许认为这些是法务部门的事情,不需要、不应该提交集体决策。而一旦遭受质疑、被人举报,就可能认定为“程序履行不到位”。
      (二)多元化解履职违规顾虑弊端多多
      1、遇到机会不敢谈判。当被告主动表示愿意偿还本金,希望免除过高违约金或罚金,或是主动提出拿资产抵债,作为原告不敢接受这样的谈判条件。而是选择了把国有资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交给了时间和法院,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2、非诉化解不敢决定。当合同相对方希望积极谈判,愿意逐渐回款时,怕对方破产或被他人先查封、冻结、划扣资产,不敢一轮轮的沟通洽谈,怕他人说不积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怠于履职,而是一诉了之、交给法院。
      3、减免利息不敢提及。当一些企业经营不善,能够偿还本金已经实属不易,作为被告提出希望免除利息或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作为原告企业,认为利息也是国有资产,岂敢让一分一厘的国有资产流失?只敢规规矩矩追要欠款,有时走向“要么全部偿还,要么等等再说”的尴尬境地。
      4、一审结果不敢接受。有时一审判决结果还不错,但利息、罚息、违约金没有得到支持,不上诉好像代表没有穷尽权利,可能要回更多国有资产的机会放弃了。有人担心遭受质疑、怕被调查,片面的选择了对所有案件一审判决一律上诉,甚至有了二审判决还申请再审。
      5、公事公办不敢接触。有人选择了规规矩矩处理风险及案件,不接被告电话、不当面与被告谈判。把自己放在阳光下,不给别人留下与被告私下接触的闲话。甚至内心还想着,要沟通就法庭上见。
      (三)合规化解纠纷重点关注什么事项
      虽然个人履职合规性,让很多人心生顾虑,前怕狼后怕虎。但不能因为一件事情有瑕疵就不做。我们需要想清楚多元化解纠纷的目标是什么,再考虑实践中履职合规可能涉及哪些内容,弄清楚多元化解纠纷的合规性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1、是否利于妥善有效解决纠纷。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意义是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只要是朝着这个方向的,都是值得努力的。
      2、是否能够减少挽回经济损失。多元化解纠纷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企业减少损失、挽回损失。只要是本着公心,一心想着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实实在在的挽回损失、避免或减少损失,这就是实质性的合规。
      3、是否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时候通过谈判,让股东双方握手言和、打破僵局,齐心协力共谋发展,这比单纯的等待一纸判决、一个输赢结果,要更加重要。企业会重点关注,一个多元化解纠纷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健康发展的巨大效果。
      4、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多元化解纠纷,虽然会有容错纠错机制,也会有比较宽松的环境。但是法律法规是底线,监管规定是红线,还是要有高度的警觉,千万不要去“擦边”。
      5、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于多元化解行为,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经有明令禁止的,就千万不要去违反。若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就应当严格按制度办事,不要以办好事的心态,让好事变成违规的坏事。
      6、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流程。在多元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对于需要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的,千万不要漏掉。需要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还是需要扎扎实实履行程序。再急也得按规定的程序、流程办理。
      (四)如何保障多元化解履职行为合规
      1、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在多元化解纠纷过程中,要时刻想着法律法规是咋规定的。若面临违反法律法规与维护企业利益的抉择时,毫不犹豫的选择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出现个人履职合规与维护企业利益的两难境地。相信企业也不希望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2、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就要以维护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的起点,有利于企业利益才开展多元化解工作,否则不予考虑。不要夹杂个人利益于其中。
      3、充分征求企业监督部门意见。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作为保障的,还是有必要征求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的意见。多一份审查把关,多一个角度审视,就会多一份合规保障。
      4、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意见。企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过企业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由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对多元化解的合规性予以佐证。
      5、必要时提交管理层审议决策。在涉及金额大、牵扯面广、对改革发展影响大的时候,主动对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规定,只要沾边的还是要提交集体决策。对于是否属于集体决策范围拿不定主意时,多征求办会部门、监督部门的意见。
      6、印证当时合规合理存档留痕。对于接受以物抵债、减免利息罚息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对于当时对方的财产状况,提供财务报表作为证明;对于对方资产情况,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作为依据;对于接受的资产,提供当时周边同类资产的价格、销售行情作为辅助材料。
      7、提供多元化解纠纷制度保障。多元化解工作的积极开展,离不开制度保障。法务部门还是要积极推动、出台多元化解纠纷的制度,必要时可以请纪检、审计部门出具制度廉洁性审查意见,把制度提交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予以审议,让保护多元化解工作合规性的制度,首先得到合规的“诞生”。
      四、如何实现多元化解纠纷?
      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很多企业也出台了多元化解纠纷的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
      (一)健全多元化解制度
      在企业若要顺利推进多元化解工作,让具体做多元化解工作的人能干义无反顾往前冲,显得十分重要。不能老是回头看、停下来观望,不能老是顾虑会不会“秋后算账”。公司有必要为一心为公、敢于担当的人提供制度保障,让这些干部职工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还能自己不出事。建议在多元化解制度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纪检、审计、巡视等部门意见建议。制度内容方面,引用并规定容错纠错等规定,为干事担当者提供制度保障;对于涉案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运用该制度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规范履职且未牟取私利的,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作负面评价。
      (二)密切关注可能风险
      多元化解纠纷,最好是在有风险“苗头”之时,刚发现风险就及时沟通谈判、小事化了。这就要求密切关注风险的发生,绝对不能让风险的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的案件。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案件管理工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以下情形的发生:(一)可能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三)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四)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五)同行业企业集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六)开展新型业务,或原有业务的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七)市国资委提示函提出的风险事项;(八)本企业或业务相对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出现上述情形且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大案件案前预警机制。”
      (三)建立案前预警机制
      多元化解风险,需要建立联动共享机制,业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公司领导及时共享矛盾纠纷信息,以便及时判断是否启动案前预警工作。企业需要建立重大案件案前预警机制,可以通过了解事件情况,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排摸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继续进行排摸和评估、启动重大案件相关法律程序、结束风险预警等。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报告。可以参照应急部门建立的应急预案,科学制定案前预警预案。
      (四)明确多元化解范围
      对于哪些情形可以开展多元化解工作,企业最好有一个范围,等到风险、案件发生后再一事一议或许就耽误时间了。
      例如,规定可以纳入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情形包括: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标的额小于1000万元的民商事法律纠纷;
      2、劳动关系清楚明确,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能涉及行政责任风险的法律纠纷;
      4、预计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计达到争议标的额50%(含)以上的法律纠纷;
      5、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但通过案前风险化解、诉讼、仲裁和解、调解或执行和解,能直接实现本金回收的主诉民商事法律纠纷;
      6、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但通过案前风险化解、诉讼、仲裁和解、调解或执行和解,能避免我方账户、资产被查封、冻结、划扣或执行的被诉民商事法律纠纷;
      7、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但通过案前风险化解、诉讼、仲裁和解、调解或执行和解,能降低违约成本(如利息、罚息、滞纳金、加倍迟延履行金等)的被诉民商事法律纠纷;
      8、主要涉及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纠纷;
      9、其他通过诉讼裁判、仲裁裁决(不含仲裁和解、调解后,仲裁机构据此做出的仲裁裁决)或直接推进强制执行等途径,可能对风险化解效果、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
      (五)明确责任协同联动
      多元化解工作,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公司领导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分工,需要考虑清楚才能充分发挥协同联动作用。发生的法律纠纷,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影响企业发展程度等,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涉案部门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级带队谈判机制,可择机尽快推进谈判,在案前积极稳妥推动风险化解工作。例如,对于没有形成案件的,业务部门牵头主导。案前纠纷化解工作,涉案部门为牵头部门,涉案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推动,案件处置部门为主要协办部门,其他部门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协助办理。各部门通力配合,推动风险化解工作,力争在案前妥善解决问题。对于已形成案件的,法务部门牵头主导。诉讼、仲裁阶段的和解、调解工作或强制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工作,案件处置部门为牵头部门,案件处置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推动,涉案部门为主要协办部门,其他部门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协助办理。
      (六)科学制订化解方案
      公司应定期研究谋划解决措施。在和解、调解的谈判阶段,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可视情况邀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通过谈判协商尽力缩小争议范围,达成和解、调解共识,和解、调解最终意见按内部决策管理权限进行决策。在整体推进和解、调解工作时,应认真全面研判案情走向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完整的和解、调解及风险预防方案,按内部决策管理权限进行决策。
      (七)加强对外沟通协调
      多元化解纠纷,本意就包括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有时争议纠纷双方想谈一个彼此都满意的结果比较难,里面涉及面子问题、经济利益、信任问题等。必要时,可以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提供政策解释、执法案例、咨询意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这样的居中调解会更有说服力。
      (八)采取有关风控措施
      积极采取多元化解措施,同时也要做好有效防控风险的准备。当公司作为法律纠纷的权利方时,诉讼、仲裁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与对方保持有效联系,力争追加足值担保物(抵押、质押物);(2)强化涉纠项目的资金监管,全面加强项目风险管控能力;(3)在法律纠纷化解前,审慎与对方新增具体合作事项,并暂停合作客户投标资格;(4)积极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提升法律纠纷应对能力;(5)密切关注涉纠业务所属行业内公布的重大风险事件,综合研判法律纠纷走向;(6)其他对控制风险、化解法律纠纷有增益的措施。
      当公司作为法律纠纷的义务方时,应充分研判被诉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上级公司乃至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比如核心账户、资产被冻结、查封,关键资质受损,重要评级下降)。
      (九)做好诉讼和解调解
      立案前、诉讼中,都可以抓住时机,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寻求和解调解的机会。在提起诉讼、仲裁前应至少考虑以下事项:(1)审查提起诉讼、仲裁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具体争议事项;(2)基本事实是否明确,关键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关联,法律依据是否充分;(3)预计花费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是否显著超过合理预期乃至超过诉争标的额等。充分研判,把这些事项作为是否和解调解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推进诉讼和解、调解的过程中,公司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努力缩小争议范围;如存在司法鉴定、追加第三人或反诉等情况的,可在处理过程中力争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争议致使难以达成诉讼和解、调解。
      当公司主诉时,可多措并举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谈判邀约,递送联系函、商洽函、律师函晓以利害,提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等。通过以上方式,尽快将对方拉回谈判桌前,在案件下达裁判前达成诉讼和解、调解,并取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或由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
      当公司被诉时,确为完全无争议事项、法律关系清楚、对方证据充分确凿、我方责任义务明确(比如,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劳资纠纷问题),为了减少违约金、利息等诉讼成本,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应尽快与对方达成诉讼和解、调解,在取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或由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做好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方式在处理很多纠纷时有其优势,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约定仲裁可能由异地法院管辖、公司为资金支付方且需快速完成审理阶段的,可采取约定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公司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申请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或申请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
      (十一)做好案件执行和解
      法律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鼓励公司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化解法律纠纷,依法高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作为申请执行人时,应尽快执行被执行人的有效现金流或可变现资产,避免被执行人有效现金流或可变现资产回收价值减少;作为被执行人时,应尽力避免申请执行人提请执行法院处置公司的核心账户、资产。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应及时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完成司法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执行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执行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下达中止裁定等。


    【作者简介】
      曾靳,上市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1986年7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管理学(双学位),出版《成就卓越法务:50个价值成长秘诀》(中国法制出版社,梁慧星作序),在《法治日报》《法人》杂志等发表大量文章,担任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仲裁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8/20 1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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